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直属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中央民委,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
历史沿革
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
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乌兰夫(蒙古族)、刘格平(回族) 、赛福鼎维吾尔族)、汪锋(1952年11月15日至1954年9月)、刘春(1952年11月15日至1954年9月)、张执一(1952年11月15日至1954年9月)
委员
张冲彝族)、吴鸿滨(回族)、奎璧(蒙古族)、朱早观苗族)、天宝(藏族)、巴迭尔汉(哈萨克族)、阿里木江乌兹别克族,1954年6月19日被免职) 、朱德海(朝鲜族)、王国兴黎族)、田富达高山族)、刘春、杨静仁(回族)、吕振羽翁独健、马思义(回族)、鲜维峻(回族)、马玉槐(回族)、王悦丰(蒙古族)、王再天(蒙古族)、特木耳巴根(蒙古族)、札喜(藏族)、郭锐(藏族)
1951年9月3日增补以下21人为委员:
方国瑜(摩些族)、王海民(彝族)、瓦渣木基(彝族)、周荣鑫、拉敏·益喜楚臣(藏族)、阿不都热合满木黑提(维吾尔族)、阿沛·阿旺晋美(藏族)、夏康农、袁翰青崔采朝鲜族)、梁华新僮族)、陈经畲(回族)、费孝通、赵范、赵钟奇(回族)、欧百川苗族)、欧根(民家族)、翦伯赞维吾尔族)、萨空了(蒙古族)、蓝昌法瑶族)、罗常培(满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1-30 21:04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组成人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