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 。
中央财政和
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种税。我国1985年以后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税种有: (1)
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均不包括石油部、电力部、
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四个部门所属企业和铁道部以及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部分);(2)
资源税;(3)
建筑税;(4)
盐税;(5)
个人所得税;(6)
国营企业奖金税;(7) 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
所得税 (不含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 。
(3)
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分享
(4)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
城建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保持现行
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款项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将
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