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美迪国际传媒研究中心立足
中国,面向
世界,进行外交与国际传媒互动关系的
跨专业研究,通过举办学术会议、资助优秀课题、国际学术交流,致力于构建国际传媒研究的学术资源网络和思想库,使中心成为展现中国关于国际传媒最新研究成果的学术交流平台,成为传媒学者、外交学者、媒体业界进行学术交流、实践创新的研究基地,也成为政府进行国际
媒体公关、传播国家形象的咨询机构。
发展历程
中新美迪国际传媒研究中心2009年9月开始筹建,2010年1月16日在北京九朝会举办了隆重的成立庆典,宣告正式成立。研究中心邀请了外事机关、宣传部门、研究机构的23位领导、专家担任顾问,聘请了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宝俊教授担任名誉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永辉教授担任名誉副主任,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等研究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媒体的70余位专家担任特邀研究员。
组成名单
顾 问:(排名不分先后)
喻国明(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
陈 岳(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
罗以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
刘德寰(全国市场研究协会会长、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陈力丹(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国际新闻界》月刊主编)
齐勇锋(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员)
郑俊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原院长、博士生导师)
宋大我(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
黄忠彩(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
俞星昌(原中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局长)
臧英年(美籍华人、著名社会活动家)
名誉主任:
李宝俊(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名誉副主任:
李永辉(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特邀研究员:(排名不分先后)
郭晓峰(悉尼科技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博士)
陈于武(博士、中国现代文化学会副秘书长)
何明霞(湖北经济学院外国语学院副院长)
刘 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处长)
邵 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事业管理系主任)
向 斯(故宫博物院图书馆馆长)
薄兆一(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信息处处长)
徐 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赵丽君(国家外文局处长)
张雪梅(新华社办公厅研究处副处长)
王 壮(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编辑室主任)
许 遥(北京华润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克宇(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研究处处长、《电视研究》常务副主编)
张冬林(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主编)
宫亚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编导)
努哈·伊比亚莉【埃及】(中央电视台
阿拉伯语频道高级编辑、主持人)
高 剑(中国纺织出版社编审)
戴 旭(中国驻南非大使馆一秘)
范占英(宇航出版社总编室主任)
刘 玥(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编导)
张君馨(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编导)
刘展鹏(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分社长)
张小争(新闻学博士、华友影视总经理)
徐学良(人民日报《环球人物》常务副总编辑)
张义军(民族出版社汉文编辑室副主任)
李国振(中央部委出版社联合体秘书处)
索刚雷(凤凰卫视《凤凰周刊》编辑)
罗朝华(北京华阳恒通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
舒 达(北京中世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明(北京万言通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彭新良(外交学博士、中新美迪文化发展中心主任)
李晓东(中新美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主任)
王 萱(中新美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主任)
理事长:
李楚雄(中新美迪文化发展中心理事长)
副理事长:
华威廉(Bayer企业社会责任大中华区副总裁)
蔡 明(科宝博洛尼CEO)
秘书长:
彭新良(博士、中新美迪文化发展中心主任)
副秘书长:
金蕾(中国新闻服务网主编)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新美迪国际传媒研究中心;英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a Research Center;英译名缩写:CIMRC。
第二条 性质:本中心是学术界、政府部门和媒体单位有志于研究国际媒体运作规律、媒体与国家关系、国际媒体公关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学术团体。
第四条 本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主办单位——北京中新美迪文化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中心的办公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8层,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中心的活动形式:
(一) 举办学术会议、论坛,组织课题研究; (二)组织并开展有关国际传媒的国内外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 (三)根据我国传媒业走向世界的要求,开展国际交流和人才培训工作; (四) 组织和资助优秀课题、学术交流和论著出版。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
(一) 世界主流媒体与中国国家形象传播;
(二) 中国媒体发展与国家软实力建设;
(三) 中外媒体交流; (四) 文化外交与国家形象的传播; (五) 传媒、外交领域内其他方向。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中心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三)在本中心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者研究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聘书。
第十条 会籍管理。研究中心对会员会籍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提供的资料和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中心的科研活动; (二)承担本中心交办的临时工作; (三)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维护本中心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件。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中心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中心定期聘请若干名在业内有影响的专家、学者、领导担任特邀研究员。特邀研究员视为本中心个人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聘请若干位在本研究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名誉顾问,聘请若干位在本研究领域有影响的人士担任顾问。名誉顾问、顾问的聘请由秘书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设理事长1名,任期5年。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设副理事长若干名,任期5年,由有志于国际传媒研究、国家形象传播的知名人士担任。协助理事长工作,可代表本中心对外联系有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名誉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任命,可以兼职,每届任期5年。名誉主任、副主任由会员中有影响的人士兼任,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推荐人选由主办单位中新美迪文化发展中心决定。秘书长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5年。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名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认缴的会费; (二)主办单位核拨的活动经费; (三)捐赠; (四)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认缴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私分。
第三十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有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完成有关后续事宜后,退还主办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