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最早由日本首相
安倍晋三2006年访华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和日本内阁总理大臣
福田康夫2008年5月7日在东京签署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中日在其中庄严宣布: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实现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作为中日之间的第四个政治文件,2008年联合声明与1972年
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1978年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联合宣言共同构成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形势下指导中日关系发展的原则方针。
声明全文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日本国政府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于2008年5月6日至10日对日本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会见了
明仁天皇,并同福田康夫内阁总理大臣举行会谈,就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日关系对两国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两国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肩负着庄严责任。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
二、双方重申,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
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
中日联合宣言》构成中日关系稳定发展和开创未来的政治基础,确认继续恪守三个文件的各项原则。双方确认,继续坚持和全面落实2006年10月8日及2007年4月11日发表的《
中日联合新闻公报》的各项共识。
三、双方决心正视历史、面向未来,不断开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新局面。双方将不断增进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扩大互利合作,使中日关系的发展方向与世界发展潮流相一致,共同开创亚太地区和世界的美好未来。
四、双方确认,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双方重申,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双方确信,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和日本将给亚洲和世界带来巨大机遇和利益。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发展给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机遇,日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中国愿为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贡献,日方对此表示支持。
日本在战后60多年来,坚持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双方同意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沟通,努力增加共识。中方表示重视日本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愿意看到日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
五、日方重申,继续坚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就台湾问题表明的立场。
六、双方决定在以下五大领域构筑对话与合作框架,开展合作。
(一)增进政治互信
双方确认,增进政治安全互信对构筑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决定:
——建立两国领导人定期互访机制,原则上隔年互访,在多边场合频繁举行会晤。加强政府、议会、政党间的交流和战略对话机制,就双边关系和各自内外政策及国际形势加强沟通,努力提高政策透明度。
——加强安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促进多层次对话与交流,进一步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
——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
(二)促进人文交流,增进国民友好感情
双方确认,不断增进两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有利于巩固中日世代友好与合作的基础。为此,双方决定:
——广泛开展两国媒体、友城、体育、民间团体之间的交流,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交流及知识界交流。
——持之以恒地开展青少年交流。
(三)加强互利合作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对世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将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作出贡献,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在能源和环境领域开展合作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和国际社会的义务,基于这一认识,要特别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在贸易、投资、信息通讯技术、金融、食品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商务环境、农林水产业、交通运输及旅游、水、医疗等广泛领域开展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
——从战略高度有效运用中日经济高层对话。
——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四)共同致力于亚太地区的发展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将就本地区事务保持密切沟通,加强协调与合作。双方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共同致力于维护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共同推动六方会谈进程。双方一致认为,日朝关系正常化对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方对日朝解决有关问题,实现关系正常化表示欢迎和支持。
——本着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原则,促进东亚区域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和平、繁荣、稳定和开放的亚洲。
(五)共同应对全球性课题
双方确认,中日两国在21世纪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肩负更大责任,愿就重大国际问题加强协调,共同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双方决定开展以下合作:
——双方将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的原则,按照巴厘路线图积极参与构建2012年之后有实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
——双方确认能源安全、环境保护、贫困、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是双方面临的共同挑战,双方将从战略高度开展有效合作,共同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作出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胡锦涛(签字) 福田康夫(签字)
二00八年五月七日于东京
基本精神
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基本精神是:两国共同为亚洲及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建设性贡献;全面发展在双边、地区及国际等各层次的互利合作,共同为两国、亚洲以及世界作出贡献,在此过程中相互获得利益并扩大共同利益,藉此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到新的高度。基本内涵包括:相互支持和平发展,增进政治互信;深化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加强防务对话与交流,共同致力于维护地区稳定;加强人文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相互理解和友好感情;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地区及全球性课题。
构建过程
构建“
战略互惠关系”的过程充满艰辛,日方认知及行为上的偏差,损害了中日两国关系的大局。“战略互惠关系”,首先是基于“新时代赋予两国的庄严使命”,出于作为大国的共同责任,共同为全球和地区和平与繁荣作出设计并付诸实践,在实现全球和地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两国自己利益。正如2008年联合声明所说,“中日共同为亚洲以及世界作出贡献,在此过程中相互获得利益并扩大共同利益,藉此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到新的高度”。然而日本在经济社会“失去20年”的同时,似乎也丧失了这样做的意愿与能力,无视“战略”,进而将“互惠”单向化,甚至当成一届内阁、少数政治家的一己之利。如果日本坚持做一个缺乏战略风度的国家,那就很难与邻国建立起真正的战略互惠关系。
“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含有内在的道德道义标准,不是“利”字当头,不是无原则的利益交换,更不能为“实惠”而不顾大义,是非不分。安倍晋三将承认日本战争责任的宫泽谈话、河野谈话及村山谈话视为芒刺在背,必欲除之而后快,以此粉饰侵略历史,否认从军
慰安妇等战时罪行。这样一位日本政客,无论再怎么强调中日“战略互惠”,其说服力、诚意都令人生疑。缺乏正确历史观的政权,对“战略互惠”的理解也往往是庸俗的。2008年联合声明中中日双方曾达成共识,“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沟通,努力增加共识”,但是日本最关心的是本国的“入常”问题。2008年中日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原则共识,日方一再催促中方将其“条约化”,亟欲将“实惠”拿到手。
相互支持和平发展、增进政治互信是构建战略互惠关系的重要方面,然而日方所作所为与此背道而驰。在钓鱼岛问题上,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颁布,日方先是矢口否认中日曾就搁置争议达成共识——据日本学者矢吹晋透露,日本外务省在1980年代将相关外交记录蓄意销毁——随后又坚持不承认存在主权争议、没有谈判余地的“两不”立场。这不仅使日本自己在整个国际社会面前外交信义尽失,也使得中日之间“增进政治互信”无从谈起。
纵观国际关系的历史,国家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是恒常的、绝对的,如果看看1840年之前各国经济总量占世界之比,中国今天的增长不过向历史常态的回归。然而面对中国的和平发展,日本始终无法放平心态,无法正确对待,甚至在外交、安全上设置障碍。安倍上次执政期间,曾提出“
价值观外交”、“自由与繁荣之弧”、“民主大亚洲”构想,这次上任伊始,又在访问东南亚期间提出“钻石安全包围”构成,试图联手
南海声索国,在岛争上两翼策应,一致对华。然后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中国经济与周边国家包括日本高度相互依赖,任何牵制、对抗企图不仅徒劳,挡不住中国发展的步伐,而且会使日本自己反受其累,也使中日关系离战略互惠的目标渐行渐远。
中日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基础,“战略互惠关系”的提出体现了两国领导人的战略视野与政治智慧,但实现这一目标同样需要“国家责任、政治智慧与历史担当”。不能一面奢谈战略互惠,一面损害中国的战略利益,试图为历史翻案,一边捞取经济利益,一面搞安全政治对抗。更不能把战略互惠与“中日友好”相互对立,用前者取代后者,使“互惠”成为一张堵住中国嘴的挡箭牌,阻止中方向日方的不正当行为“呛声”。特别是在钓鱼岛问题上,解铃还须系铃人,要实现中日关系的转圜,使之回到构建战略互惠关系的正确轨道上,前提是日方放弃“两不”立场,为两国高层会谈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