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在保险学中的定义是:分出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逐笔成交的分保方法。
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同分保接受人达成协议的
再保险行为,故又称为选择性
再保险或自原再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某一风险,是否安排分保,
自留额多大,分出额多大,分保条件等具体要求,完全由保险人视风险特点和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及接受
公司的有关情况等而定。保险人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
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
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承保情况,如风险的性质、责任大小、与保险人的关系等
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婉言拒绝。由此可风
临时再保险可以自由安排和选择,在业务成交前无约束力。
经营
分保业务的
保险公司,一般要组织安排不同种类的分保合同,而各分保合同都会规定严格的承保范围,因此,凡不属于承保范围的业务均不能放入分保合同。有此业务不得不另行安排,采用临时分保方式。
竞争、效益逼迫保险人将一些成绩不稳或质量较差的业务,本可放入合同的业务另行安排临时分保,将所承担的责任转让出去。
分保合同承保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一个限额。当有较大
保额业务,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时可运用
临时再保险,以啬其承保能力。
对于个别应放入分保合同的业务,分出
公司为了本公司和
再保险接受人的共同
利益,有时可另行安排临时超赔保障,以减少其承担的责任。对此,所支付的分
保费,将按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比例予以分摊。所以,人们把这种超赔保险称之为“共同”账务。
1、以一张
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原
保单一般分为四种,即特定保单、
流动保单、
总括保单和
预约保单。不论哪种
保单办理
临时再保险,都要以一张保单为基础,或者以一个
危险单位为基础,比如以一个工厂为危险单位安排火险临时分保。
3、分保条件清楚,便于
再保险接受人了解、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因此,责任不易累积。
5、分出
公司需逐笔业务与分保接受人联系洽分或续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