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额
预定责任限额
自留额是指预定责任限额,是原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各类保险业务,根据其危险程度、业务质量的好坏以及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预先确定的对每一危险单位自负的责任限额。这个责任限额,在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是以固定金额表示的。
定义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
分保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如自留额与分保额分别占保险金额的30%和70%;或者用绝对数表示,如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而且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
法律规定
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安排,特别是巨灾风险的处理、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大小等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因素
保险人再保险人签订溢额再保险合同,在确定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自留额时,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保险标的损失几率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系。即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几率大,分保额可以大些,自留额可以小些。
2.一个危险单位保险额与自留额的关系。即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大,属于巨灾风险或者巨额风险,分保额相对大些,自留额相对小些。
3.承保同类保险标的的数量与自留额的关系。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多,分保额可以小些,自留额可以大些。
4.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的储备额与自留额的关系。资本金、公积金的数额大,准备金储备量充足,保险偿付能力就大,分保额就可以小一些,自留额大一些。
5.费率要适当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4 13:38
目录
概述
定义
分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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