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额是指预定
责任限额,是原
保险人对其所
承保的各类保险业务,根据其危险程度、业务质量的好坏以及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订立
再保险合同时,预先确定的对每一
危险单位自负的责任限额。这个责任限额,在
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是以固定金额表示的。
对于每一
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自身
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
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
自负责任额。
自留额与
分保额可以以
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
再保险的方式不同。以
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
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
非比例再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如自留额与分保额分别占保险金额的30%和70%;或者用
绝对数表示,如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而且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
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
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
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
再保险安排,特别是
巨灾风险的处理、
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大小等列为
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
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
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再保险。”
1.
保险标的损失几率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系。即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几率大,分
保额可以大些,自留额可以小些。
2.一个危险单位保险额与自留额的关系。即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的
保险金额大,属于
巨灾风险或者巨额风险,分保额相对大些,自留额相对小些。
4.
资本金、
公积金和
准备金的储备额与自留额的关系。资本金、公积金的数额大,准备金储备量充足,
保险偿付能力就大,分
保额就可以小一些,自留额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