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孝廉是汉朝的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孝廉是
察举制的主要科目之一。被举人的资历,大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
儒生。
孝廉,即孝子廉吏。举孝察廉原为察举二科,汉武帝
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举廉各一人。在两汉通常的情况下,孝廉则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孝廉一科,在汉代属于清流之目,为官吏晋升的正途,汉武帝以后,迄于东汉,不少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
被举孝廉后的任用升迁情况,在中央以郎署为主,再迁为尚书、
侍御史、侍中、
中郎将等官;在地方的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
汉武帝以后,
察举一途成为入仕的正途,举孝廉亦成为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但鉴于各郡国人口多少不同而名额相同造成的不公平,故至东汉和帝永元之际,又改以人口为标准,人口满二十万每年举孝廉一人,满四十万每年举孝廉两人,以此推之;人口不满二十万,每两年举孝廉一人;人口不满十万,每三年举孝廉一人。
汉和帝对于边郡
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另订优宽之制。在永元十三年下诏,对于
幽州、
并州、
凉州的边郡地区,人口满十万每年即可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每两年举孝廉一人,五万以下每三年举孝廉一人。
两汉的
察举与考试是相辅而行、相互为用的。察举加考试,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考试,而后才能量才录用。
郡国岁举的孝廉,到京师之后,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孝廉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
家法(指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文吏课笺奏”。复试制度为东汉
左雄所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