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约,亦称《五国和约》,于1947年在巴黎签订。巴黎和约对意、罗、保、匈、芬五国的战后处置作了规定。由于这五国与
德、日有本质区别,因此与它们单独
媾和。
事件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意、罗、保、匈、芬五国曾与德日结盟参与侵略战争,但于1943年和1944年陆续退出,同
反法西斯同盟国签订停战协定,并程度不同地参加过反法西斯斗争。鉴于它们与德、日有所区别,美、英、苏于大战末期商定,在对德、日媾和前,先同它们媾和。
事件经过
1945年9月,伦敦第一届外长会议开始讨论和约条款。此后经同年12月
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1946年7~10月巴黎和会及11~12月纽约四国外长会议,才完成了对和约文本的最后审定。
事件结果
和约的缔结是同盟国在战后初期为解决战争遗留问题而取得的重要成果。它基本上是战争结束时的军事形势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反映,也是美苏等国相互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对战后欧洲格局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和约关于肃清法西斯势力和实现民主自由的条款,有助于巩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但和约中关于领土疆界变动的某些条款,对以后有关国家的相互关系产生了消极影响。
内容介绍
反法西斯同盟国与法西斯德国的盟国
意大利、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匈牙利和
芬兰分别缔结的和约的总称。亦称《五国和约》。
1947年2月10日订于巴黎,同年9月15日生效。
同五国(其中一国或若干国)签订和约的国家主要有
苏联、
美国、
英国、
法国、
中国、比利时、
白俄罗斯、
捷克斯洛伐克、希腊、荷兰、波兰、
乌克兰、南斯拉夫、印度、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巴西、
埃塞俄比亚等。
《五国和约》分别包括序言及领土、政治、军事、经济和赔偿等条款。
序言宣布结束
战争状态;战胜国承诺赞助意、罗、保、匈、芬加入
联合国的要求。
领土条款
领土条款宣布废止法西斯国家改划的欧洲版图,确定一些国家的新疆界:
政治条款
政治条款和约规定:
1、意、罗、保、匈、芬五国须保证本国公民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取缔国内一切法西斯组织,今后不准此类组织复活、存在和活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逮捕犯有战争罪和违反和平与人道罪者,以及被控在战争期间因叛国或通敌之任何盟国或参与国国民,并交付法庭审判。
2、意大利放弃在非洲前殖民地的一切权利,放弃由《
辛丑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切特权,放弃在
阿尔巴尼亚和埃塞俄比亚夺得的一切权利和特权。
3、芬兰的
奥兰群岛实行非军事化;苏联放弃租借汉科半岛的一切权利,作为交换,芬兰将波卡拉半岛之领土、领水租与苏联建立
海军基地,租期50年。
军事条款
军事条款和约规定:
①意、罗、保、匈、芬五国军队和军事装备只能是对内和纯防御性的;限期拆除边境和其他地区的一些永备工事和军事设施;禁止试验、生产或拥有任何类型的原子弹、导弹和远程火炮等武器;不得建造、获取、使用或试验航空母舰、潜水艇或特种攻击艇;不得装备任何类型的轰炸机。
②意、罗、保、匈、芬五国陆海空军人数限为这些国家防卫所需最低数额,其中陆军分别不超过25万人、12万人、5.5万人、6.5万人和3.44万人,海空军(含防空炮兵)分别不超过5万人、1.8万人、1.05万人、0.5万人和0.75万人。
③允许意海军保留2艘主力舰及其他舰艇43艘,各型舰只总吨位不得超过6.75万吨(不含2艘主力舰);罗、保、芬海军总吨位限额分别为1.5万吨、0.725万吨和1万吨。
④意、罗、保、匈、芬空军各型飞机总数限额分别为350架、150架、90架、90架和60架。
⑤意陆军装备的重、
中型坦克总数不得超过200辆。五国还承担与同盟和参与国完全合作,务使德、日不可能在其境外采取重新武装的任何措施。 赔偿和返还条款和约确认对侵略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部分赔偿的原则,规定了意、罗、匈、保、芬五国向有关国家的赔偿数额,并要求在短期内返还从任何联合国家领土内移去的财产。
除上述共同条款外,对罗、保、匈和约还包括在多瑙河航行自由的一般规定;对意和约还包括关于战争罪行,关于联合国家在意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以及解决争议等特别条款。
除对芬(未被占领)和约外,其他和约都规定,自和约生效之日起90天内盟军从占领国撤出,但苏联有权在匈、罗领土上留驻维持与奥地利苏占区交通线所必需的武装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