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
国父孙中山先生(1866~1925)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他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方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
三权分立,也不太完善,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宪法。避免行政权兼考试权会造成私自用人,以及
立法权兼监察权会造成议会专制的问题。
《
中华民国宪法》在民国36年(1947年)颁布后,五院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最高层级机关。
国民大会是台湾地区依据1947年制定的《
中华民国宪法》,代表“中华民国”全国国民于中枢行使“政权”的机构,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政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关。
五权分立的思想是为了防止个人独裁,确保政府行使治权时的分权和制衡。 在
三权分立之中,考试权是附在行政上的,
弹劾权是附在立法上的,孙中山在此基础上借用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二权的科举取士制度,将这二者独立出来,赋予其与其他三权平等的地位。因为孙中山认为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人唯亲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选拔,而独立的监察制度也有利于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按照孙中山的说法,就是“以五权分立救
三权鼎立之弊。”
国民政府的五院制是共和理念在国家政体上的具体实践,其理论来源是孙中山的
五权宪法的思想。作为国民政府的
政权组织形式,五院制是逐渐发展并完善的。
1925年7月在广州成立的国民政府,因当时的战乱环境,政府一切均受国民党领导,立法与司法并没有分离。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后,为扩大民主,防止独裁,未设主席,而是采取委员制,政府机构有所扩充。“四·一二”事变后,蒋介石以
军政时期政权由军人掌握,
国民政府的一切实际大权均由蒋介石掌握。在1928年2月召开的
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上,修改了《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设立政府主席,增设
监察院、考试院、审计院、最高法院等机关,但五权分立体制仍未形成。
1928年6月,
胡汉民、
孙科等在巴黎联名提出一份《训政纲领草案》,提出国民党重心转移至
训政,此时“以
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
宪政之最后完成”,建议建立五院。这个主张一方面是为了践行孙中山“
五权宪法”的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限制集党政军权力于一身的蒋介石,实行分权共掌,而且这也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所接受。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议案》,议决“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1928年10月,国民党
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独立,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
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虽然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介石为中心,这主要是体现于国府主席与
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当1928年10月
蒋介石就任主席时,他为了集中自己的权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组织法,将五院正、副院长的任免权集中在自己手里。而在1931年12月蒋介石下野,
林森任
国民政府主席时,又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削减主席实权,主席只是作为中华民国元首,不负任何实际政治责任。此时的实际权力由行政院长蒋介石掌握。1943年林森病死后,蒋介石重新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并又再次修改政府组织法,恢复主席的实际权力,规定
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可以说,在这些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背后,都是为了蒋介石的实权,以便其能掌控整个
国民政府,实现其个人
独裁。
孙中山的
五权宪法以及后来实行的五院制都是为了
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院制与孙中山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