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附加价值是在产品的原有价值的基础上,通过
生产过程中的
有效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即附加在产品原有价值上的
新价值,
附加值的实现在于通过有效的营销手段进行联接。由于
产品创造并满足了客户更高层次的需求而使企业获得的
超额回报。也即消费者为得到产品或服务而付出的价钱与企业为产品付出的成本之间的差值就是附加值,差值越大,企业获得的附加值越高。
产品附加值究竟是什么呢?
马克思从
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但是对附加值进行
系统研究是在管理学和
会计学领域,其研究路线主要有“拉卡派”、“雷曼派”和“折衷派”。
较早提出
产品附加值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经营顾问专家 (A.W.Rucker),他指出:“生产价值(Production Value)是因为企业的
生产活动所附加于原材料上增加的价值,也就是由总销售额减掉原材料费、动力费、
消耗品费后得到的附加值数值。”这里的生产价值实际上就是附加值。从拉卡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附加值是附加在原材料及劳动之上的价值, 它是由总销售额减去一系列费用后的剩余。
另一位附加值学说的创始人——雷曼(M.R.Lehman)采取“加法”对附加值进行定义,把附加值称为“创造价值” (Created Value),并认为它是由
薪金、津贴、
交易税、营业税、
资本利息和自由资金收益等之和构成。实际上,雷曼定义的附加值就是工资、利息和税利三部分之和。雷曼定义与拉卡定义的主要不同在于前者用生产总额代替了
销售总额,并将
折旧费看成非附加值构成。
折衷于拉卡和雷曼之间的附加值定义由日本专家竹山正宪提出,他认为附加值乃是在企业外部购进的价值上重新加上自己公司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竹山正宪也采用减法的形式计算附加值:附加值=销售额(或生产额)-外部购进价值(非附加值)。对拉卡和雷曼定义的折衷表现在竹山正宪提出的“粗附加值”和“纯附加值”概念上,所谓“纯附加值”即工资、利息和税利三部分之和,这与雷曼的定义一致,而“粗附加值”则在“纯附加值”的基础上加入
折旧费用,也就与拉卡的定义相吻合。
如今广泛采用的附加值概念是由美国知名
管理学家杜拉克(P.F.Drucker)从
市场营销学的角度提出的,他将附加值称为“贡献价值” (Contribution Value),它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得之总额与由外部买进的原材料或服务的采购额之间的差值。杜拉克明确地将服务等无形产品引入到附加值的定义之中,这对于分析
第三产业的附加值至关重要。同时,杜拉克强调企业创造的附加值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贡献:从宏观来看,全
社会企业贡献价值的总量大小可以反映该国的
国民收入状况;从微观来看,贡献价值
直接反映企业的盈亏状况。
综合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出
三个共同特点:第一,各种定义都是从管理学或会计学的角度考察
附加值;第二,这些定义中的附加值都可以转型为减法形式来表达:附加值二
商品价值一非附加价值;第三,各种定义的附加值都包含工资、税利和利息三项。
纵观这些定义,它们虽然在管理学和会计学上对附加值提供了解释,但是忽略了一些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如
人力资本和作为
生产要素的劳动力之间的区别以及
折旧费用与资本投入之间的关系等,所以这些定义都不能直接移植到经济学的分析之中。因此,本研究要在经济学意义上对产品的附加值进行“再造”就需要对一些经济学概念进行区分。首先,我们对人力资本和劳动力进行区分,把前者看作以劳动力为载体的、类似于技术的非生产要素, 而把后者看作一种生产要素。其次,把资本看作由
折旧费、动力费、原料费等一系列费用构成。在此基础上,本文将
产品附加值定义为: 生产和
流通过程中附加到生产要素上的价值, 即产品总价值减去企业投入的生产要素价值后剩余的部分。更进一步,本研究将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转移的价值定义为产品的“基本价值” (Basic Value)。这样,
产品价值就可以分为“基本价值”和“附加值”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