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学辩证法”,就是一种来源于个人实践,以社会总体性运动为内容,并以社会总体性的可理解性为目标的辩证法。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变成了一种“非人的人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将历史辩证法强加给自然界。他认为:自然辩证法脱离个人实践到个人之外去寻找辩证法,就把辩证法变成了“形而上学教条”,变成了“神秘的法则”;辩证法只能是“人学辩证法”,或者说,马克思主义只能是一种“历史人学”或“人学辩证法”,而不是自然辩证法或
辩证唯物主义。
理解
众所周知,辩证法是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但对马克思主义的
辩证法究竟应属何种性质的理论,人们的理解却是很不相同的。大体而言,中国哲学界对辩证法的认识有下述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
从自然本论的立场出发理解辩证法。这种看法完全根据前
苏联教科书的模式,把辩证法表述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与思维的存在与发展的一般
规律的科学”,在此,辩证法成了关于世界的一般结构与图景的学问。
第二种
出现于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理论界的日趋活跃所出现的辩证法领域的“认识论转折”。人们对本体论化的辩证法日趋不满,要求克服其直观性、独断性、实证性以及难以与各具体学科区分开来等理论弊端,认为应上升到认识论层面理解辩证法的性质,把它理解为处理和解决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的理论逻辑。
第三种
出现于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实践”观念的凸显与日益被重视,人们开始从实践论角度重新理解辩证法,把“实践”视为辩证法的理论基础与
思想内核,辩证法由此实现了“实践论的变革”。
从本体论的辩证法,到辩证法的认识论转折,再到辩证法的实践论变革,这三种不同的见解标志着对辩证法理解与研究的深化,并勾勒出了一条中国哲学界理论进展的轨迹。理论的生命力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对经典的“本文”进行新的解读和阐释。试图立足于学术界已有成果,对辩证法作一种新的阐释,认为辩证法的进一步发展将是人学辩证法。
现实意义
内在呼唤
“认识你自己”,这一德尔斐神庙上的谕言始终是哲学探究的永恒主题与最高
目标。而在当代社会,“人从未象我们那样对人自己越来越充满疑问,我们不再具有任何清晰而连贯的关于人的
观念。从事研究人的各种特殊科学的不断增长的复杂性,与其说是阐明我们关于人的概念,不如说是使这种概念更加混乱不堪”(转引自卡西尔《人论》,29页)。在此情境下,哲学那古老的承诺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但问题的困难在于,哲学虽以人为
研究的根本目标,却并不意味着它总是能找到通向“真实”、“具体”的人的现实道路。由于用以认识与探究人的思维方式的片面性与抽象性,哲学怀着理解人的无限热情为开端,却常常以“人的失落”为结局。这是哲学史上屡见不鲜的现象。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研究人,而在于能否以正确的
思维方式找到通向真实的、具体的人的道路。
这一理论难题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独特的存在方式。由于人在
宇宙中不同于其它一切存在的特殊存在方式,决定了他不能用科学的、
神学的或其它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符合人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来予以把握。我们认为,人学辩证法的重大价值就在于它克服了以往哲学把人抽象化的理论弊病,发现了走出人的“抽象王国”,进入人的“现实王国”的现实道路,使辩证法切实成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发展的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237页)真正实现了“人必须用人的方式来把握”的哲学理想。
人独特的存在方式,是就人与物的区别而言的。物的特性直接秉承自然,如动物的特性就与其生命活动直接同一,因而其生存总受制于特殊的规定,遵循单一的尺度并生存在单一性世界之中。与此不同,人总是生活在“双向度世界”充满张力的否定性统一之中,二重性、
矛盾性构成了人的本质规定。这正象马克思所说的:“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91页)。一方面,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人又具有自身内在的尺度,他总是趋越动物地位、受超越其
生存的偶然性与受动性的愿望所驱使,要求在创造性活动中把自身提升出来,使自己成为真正的“人”,在此意义上,人就“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69页)他区别于自然事物那种预见的、封闭的、宿命的存在方式,在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使自己的存在获得了开放、应然与生成的性质。人的这一特性,正如有学者提出的,他是“宇宙间唯一能够‘是其所是’和‘不是其所是’的存在物,除人之外的一切存在,归根到底都是‘是其所是’的东西”。
人这种独特的存在方式,决定了人只能用人的方式、即适应人本性的方式来把握,而这种方式只能是“人学辩证法”。
可以把对物的把握方式称为“物种逻辑”或
形式逻辑,物的特性直接秉承自然,运用
形式逻辑方法排除异点,取其共性就可将其把握。但对人而言,这种“物种逻辑”是根本不适用的。因为人决非一种“自身同一”的存在,而是“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的“自相矛盾”的存在,在他身上集中凝结着种种二重化的矛盾关系(自然性与超自然性、因果性与目的性、感性与理性等),并且总是处于动态的开放状态。对于这种独特的存在,如采用物种逻辑的方式,必然导致对开放的、创造性的、包含多重矛盾关系的人的抽象化、片面化的理解。要切实地达到对人的完整把握,必然要求超越物种逻辑,而求助于“辩证逻辑”,即人学辩证法。
由此可见,人学辩证法是哲学发展与人自我认识的内在需要,它植根于人独特的存在方式,因而具有深层的合法性。
理论意义
首先,人学辩证法的提出,是哲学的自我理解的深化,它为哲学在现时代的存在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根据。在日趋
世俗化的现代社会,如何捍卫哲学的生存权利已成为十分迫切的课题,它要求哲学工作者为哲学的合法性进行自我申辩;在理论领域,辩证法也不断遭到非议与责难,西方哲学中无论是
科学主义思潮,还是人本主义思潮都把辩证法视为必须予以拒斥的传统形而上学,在中国也有诸如:“辩证法就是变戏法”之类的讥讽。人学辩证法的提出,正是对这一切的积极回应,它表明哲学辩证法在现时代仍然具有其不可剥夺的存在价值,即提高人的主体自我意识与促进人的自我理解,阐发人在宇宙中的独特性地位与价值、提升人的精神
意境,以一种反思意识的形式自觉地回答“人是谁”这一真实而重大的问题。这是
科学、神学与其它任何学科都无法取代、只能由哲学来承担的任务。只要人存在一天,只要人仍在寻求自我理解,哲学就会具有永不消失的勃勃生命力和生存空间,这就是人学辩证法给我们带来的坚定信念。
其次,人学辩证法将真正破除传统哲学关于人的种种抽象化理解,凸显出
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具有的现代意义。经常提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的重大变革之一,在于它克服了传统哲学对人的虚幻理解,发现了具体的现实的个人,但一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究竟是如何实现这种转变的,人们的回答就经常语焉不详、或不得要领。从人学辩证法出发,这一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传统哲学的根本失误就在于它在
理解人时,总是贯彻着“物种逻辑”、以一种把握物的方式把握人,因此,它必然把人归结为某种终极的、单一的规定,从而导致对丰富的、开放的活生生的人的抽象化与僵化理解。人学辩证法则是从人独特的存在方式出发,以反思意识的形式把握了人是一个处在多种
矛盾关系的否定性统一之中、并不断创造自身的开放性存在,从而真正实现“用人的方式来把握人”这一哲学理想。这种理论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在把握人的问题上发生了根本的“范式”转换,在这种转换中,马克思主义哲学超越传统哲学的革命性意义得到了充分体现。
再次,人学辩证法还为人学与哲学的统一找到了一个内在的结合点。人学研究是理论界的热点,随之便出现了人学与哲学究竟应是什么关系的争论,把人学看成是哲学的分支,或把人学看成与哲学相并列的新兴学科,都没能找到人学与哲学统一的内在结合点。人学辩证法则为解决二者的分裂提供了现实的途径。人学辩证法既是哲学、又是
人学,它是人学的哲学形态、或者说是哲学的人学形态,在此,人学与哲学内在统一,毫无隔阂。因此,人学辩证法是哲学与人学的深层结合,为二者的一体化提供了真实的生长点,这无疑既有助于哲学理论的发展,又有利于人的研究的深化。
深化
人学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的展开与深化
人学辩证学的成立,决不是要完全取代与否弃实践辩证法,相反,人学辩证法之所以可能,恰恰是因为它充分挖掘了实践观点中的人学意蕴,因此,人学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合乎逻辑的展开与深化。
实践是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
范畴,这已成为哲学界的基本共识。但究竟应如何理解实践范畴的意义和性质,人们的理解却又是大不相同的。笔者认为,实践观点在哲学史上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为理解人、把握人提供了合乎人本性的
思维方式和
理论视角,由此出发,实践活动被理解为人本真的存在方式,人与世界的关系将既不是纯粹自然的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意识关系,而是一种能动的实践关系,人就是在实践活动中,自觉处理同世界的关系,并不断把自己“塑造成人”的。因此,在我看来,实践观点克服了哲学史上把人抽象化、片面化的思维方式,达到了对人独特存在方式的真正自觉,因此,实践范畴在最根本的意义上乃是一个人学范畴。
把实践理解为人学范畴,这表明,实践决不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工具性活动,而是体现着人独特的存在方式及其发展规律的价值性活动。在实践观点的视野里,人将呈现出与传统哲学截然不同的崭新形象。它意味着:
1,人不是与物一样的“自我同一”的存在,而是由“矛盾精神”所推动的自我创造的存在。实践活动作为人与世界分化与统一的基础,集自然性与超自然性。因果性与目的性、过去与未来等多重矛盾关系于一身。实践活动的展开过程,同时便是这些矛盾关系的展开过程,而人正是在这些矛盾的展开过程中不断生成为人的。因此,在实践观点的视野里,人就决非传统哲学中那种具有绝对的、
抽象化本质的存在,而是由“矛盾精神”推动的自我超越和价值创造的存在。正是在此意义上,矛盾原则或对立统一原则构成了辩证法的核心
原则。
2,实践活动又是一种功能性、历史性的不断为未来开辟道路的活动,人就是在这种历史性的活动中自我发展、向未来不断敞开新的可能性空间。因此,在实践观点的
视野里,人就决不可能被还原成某种最终的知性规定或被实体化,而是真正把人视为在历史上自我创造的、自由自觉的存在,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说,辩证法是“毫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列宁)
3,实践活动又是一种否定性、超越性的活动,它总是要求改造与否定世界的现存状况,使世界不断朝符合人的目的性要求与
理想图景的方向发展,人具有在实践中超越固有限制、追求美好生活、创造自身价值的趋向和能力。正是在此意义上才说,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总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8页)
就这样,把实践作为一个人学范畴,挖掘其蕴含的丰富的人学内容,辩证法真正成了表达人独特的存在方式与发展规律的“人的逻辑”。这种贯彻矛盾原则,坚持发展观点、渗透着
批判性与革命性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彻底克服了“物种逻辑”的局限,以一种适合人本性的方式实现了对人的自觉把握。
由此可见,把辩证法阐释为“人学辩证法”,并不是要完全否定实践辩证法,而是要把实践活动提升到人基本的生存方式与人生存发展的基础这一高度,把实践观点所内含的人学内涵予以充分地展开与发挥,因此,人学辩证法是对实践辩证法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展,它标志着对实践、对辩证法理解层面的双重跃迁。
萨特辩证
萨特所理解的辩证法仅仅是体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理性。人在实践活动中认识自然,从而把辩证法导入自然之中,使自然界表现出辩证法的特征。但从本质上讲,辩证法只能是人的知识形态。即使
自然科学的某些范例是辩证的,那也只能证明人的理性是辩证的,而不能证明自然本身是辩证的。萨特说:“在辩证法家那里,辩证法是建立在既与的现实结构,又与我们的实践的结构相关的基本主张上的。我们断言认识过程是辩证的,同时又断言对象(不论它是什么东西)运动本身也是辩证的,而且这种辩证法是同一个东西。把这两种命题拉到一起,它们本身就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形式,或者换句话说,它们规定着世界的合理性。”
在历史领域中,也不存在那种象
历史背后的神的意志力一样的辩证法,而是历史认识的结果。萨特说:“如果我们不想把辩证法重新变成一种神的法则和形而上学的宿命,那么,它必须来自一个个的个人,而不是来自我所不知道的什么超个人的集合体。”“辩证法如果存在的话,那就只能是总体化过程中许多的个别性所造成的许多具体的总体化的总汇,这就是我所说的辩证法的一元论。因为辩证法乃是总体化的活动,除了由正在进行的总体化所产生的各项法则之外,再也没有别的规律。”
当然,总体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被社会所总体化;另一方面是社会被个人所总体化。但整个总体化的基础是个人的实践,正是由于个人的实践才产生和保持了人的总体性。因为,人处于历史的中心,是人把散漫的社会历史现象联结成一个总体的,社会的总体化是以每个个人的总体化为前提的,而个人的总体化又是体现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的。所以,辩证法归根到底就是产生和保持个人总体的方法,要把握辩证法就只有到以个人实践为基础的个人总体化和从个人总体化到社会总体化的进程中去寻找。或者,干脆说辩证法就是实践,是人改变和创造
对象、赋予对象以
意义,同时实现着人的总体化的活动。
萨特终生致力于建构一种“人学”,这种局限于个人
视野中的人学自然要把人的内心世界夸大为整个
世界。因而,他是不相信人的内心世界之外还会有其他的存在的。
到了写作
《辩证理性批判》的时候,由于接触马克思主义而发现了实践范畴,从而找到了个人超越自己的内心世界的途径。这时萨特本可以告别个人的内心体验走上认识客观世界的道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他就能在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深入研究中取得积极的成就。遗撼的是萨特没有这样做,而是依然囿于个人的目力所能达到的世界范围,站在个人这个圆点上来理解通过实践构成的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世界。这样一来,萨特并没有因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汲取了实践概念而使他的存在主义有什么长进。因为他的结论还是原来的结论,即只相信人所涉及的世界的真实性,纯粹客观的世界则被划入乌有之乡或者说被划进了假定的领域。
所以,萨特要否认客观的
自然辩证法,把辩证法严格地限制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以及个人的实践活动所能涉足其中的领域里,认为只有在这个领域中,辩证法及其规律才是真实的。
由于在人的世界中来考察辩证法,辩证法的全部内容就成了个体的人的自我发展、社会、人的物质界、作为人的自我发展的环境和中介的关系。辩证法的这些内容就是“总体化”,总体化就是辩证法。辩证法是一切总体化所普遍具有的形式,而总体化则是辩证法的普遍法则。要理解辩证法的规律就必须立足于总体化的观点上。萨特认为,一切辩证法的动力都存在于总体观念中,因为只有把各种现象理解成不是孤立地、单纯地出现的,而是在总体的综合统一之中的,辩证法才是可能的。
萨特认为,如果假定人及其对象之外存在着辩证法,那么必然会使辩证法变成不可理解的。相反,以人的总体化为根据,辩证法就获得了可理解性。因此,个人实践的领域就是辩证法的限度,个人的总体化是辩证法可理解性的唯一基础。社会历史是人的客观性领域,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是人的总体化的总汇,因而是辩证的。在社会历史中,一切事物现象的辩证性质都取决于它们是否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即是否包含着个体的总体化的作用。所以,人的总体化又是辩证法的最高原则。无论辩证法研究什么问题,其中心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一切历史现象中认识人的总体化。这样一来,萨特的辩证法就是总体化的辩证法,是对个人总体化的
记录和
描述。辩证法的学说作为一系列
命题的抽象体系,来源于个体的总体化,是对个体的人及其关系世界的整体与部分的多样性的把握,是对个体的人的总体化进程以及个体的人的实践所造成的历史总体化的进程的把握。反过来,辩证法的命题体系又对个体的总体化提供指导,帮助个体的总体化与历史总体化的融合。
萨特承认,把历史作为一个总体加以考察是马克思的最伟大功绩。在马克思之前,
历史学家们看不到历史的总体性质,而是陷入到对个别历史事件的分析之中,把历史看作无数个偶然产生和消灭的个别事件的集合。马克思从生产关系出发,发现了历史是建立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和随生产关系的演变而发生变化的总体,从而揭示了历史的总体性。因此,总体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存在的思维的基本范畴。
应当指出,萨特关于马克思发现了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历史总体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萨特对
生产关系的理解却不同于马克思,他不是把生产关系理解成人们的具体的物质联系,而是把生产关系看作是个人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结成的联系。因此,在萨特所理解的生产关系范畴中,我们看不到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作为阶级的历史实践主体,而只能发现作为个人的实践主体。萨特在历史中所看到的唯一积极因素就是个体的总体化,而历史本身则是被动的。尽管他把历史理解成使一切个别事件和过程结合成总体的运动,但历史总体却是被构成的总体。因此,历史辩证法也由于沾染上了惰性因素而成为“反辩证法”的领域。所以,辩证法的源泉只存在于作为个体总体化的个人实践之中。也就是说,实践是辩证法的真正王国,而个人的实践则是辩证法的原初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