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
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
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
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
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
国税函[1998]718号 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
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
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
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法人分支机构就是说有独立的资格,独立承担盈亏,独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律上认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于企业,主要是取得
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如公司,公司的子公司
非
法人分支机构,就是说没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其盈亏,权责,最后不是自己承担而是由其总机构承担。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独立资格,比如一个公司的分公司等。即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多数分支机构是一个独立的
会计个体,有独立的
会计记录和报告系统。它们通常需要设置一套较为完整的账簿,用来记录其本身发生的
经济业务,
单独核算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定期编制
会计报表,向总部报告。但分支机构
会计科目的名称与编号、会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以及
内部控制制度和
会计方针等,一般由总部事先规定。
1、分支机构无
注册资本,需在注册信息部分备注,如“
目标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分公司,无注册资本,其总公司为:****有限公司。”;
一个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可以看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还可以从
公司名称看得出来。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名称多为XXXXXX公司XX分公司。还有税务登记证副本还有
营业执照副本的第二页好象有隶属的
总机构的名称。总公司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
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只能是负责人。
分支机构单独核算的,一般来说是需要单独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母公司以
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
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
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
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
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