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官名。
维吾尔语音译。新疆
维吾尔族旧制,凡官皆曰伯克,且世袭。其职以号别之。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平定
大小和卓叛乱后,各城派驻大臣统辖,回疆设官则仍依伯克旧名,惟改伯克世袭制为任命制,并分定额缺、品级(自三品至七品不等,额外空衔伯克无级,给
顶戴),授以俸地。其伯克职制,最高者为
阿奇木伯克(三品至六品),掌综本城及所属回庄事务,其次为
伊什罕伯克(四品至六品),掌襄理回务,此为正、副城主;另外还有三十多种名目,如
噶杂拉齐伯克(掌库藏钱粮,四品至七品)、
商伯克(掌征输粮赋,四品至六品)、
哈资伯克(掌总理刑名,五至七品)、
密喇布伯克(掌水利,五品至七品)、杂布提摩克塔布伯克(掌经馆教习)、
密斯伯克(掌挖铜,七品)等。伯克与阿訇不得互兼。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各城分别改为府县,除以阿奇木伯克、伊什罕伯克职秩较竣仍留原衔外,余皆裁撤。
回鹘(
维吾尔)官吏统称为“伯克”。伯克一词是
突厥语音译,义为“首领”,原是维吾尔
贵族的世袭官职。清代以前,伯克“惟序坐次以相统属,无服色崇卑之别。亦无
贡赋、养廉额数,均视其所辖回民之多寡贫富,恣意索取,不知抚恤。”
大小和卓统治
回部期间,“凡所需粟、布、牲畜以及力役,不论人丁地亩,任意摊派。司事之大小伯克、酋目、阿浑(阿訇)等,上行下效,苛派侵渔,回民仍不免逃避流离。”
舒赫德等奏称:“阿克蘇系回部大城,村庄甚多。旧系伯克密喇卜等管理。今虽不必准以内地官制,而品级职掌,宜为釐定,庶足以辨等威而昭守信”等语。所奏甚是。著照所请,以阿奇木伯克为三品,伊沙噶伯克为四品,
噶匝纳齐伯克为五品。将应升人员,奏请补授。其小伯克密喇卜等,为六七品,俟
缺出拣选补授。其馀各城俱一体办理。……此等回人,虽承办公事有官职大小之殊,皆系朕之臣仆。将来如阿奇木等大伯克,或令其轮班入觐,酌给官俸。其小伯克等,或所定租赋内,通融支给亦可。
此後数年中,清廷对原有的伯克官制进行改革,“勘酌定议,官仍各存其名,各司其职。添裁升降,定以品级,奏请赏给顶翎。各按地方大小繁简,酌给养廉,禁其横徵。颁给钤印,专其职守。”使大小伯克由
世袭贵族转变为地方官吏。其特点是:
废除伯克世袭制,改为流任。 确定伯克的
秩品和
仪制。伯克最高为
正三品,最低为七品。大伯克须穿著内地
官服,剃发留辫,并祭拜
孔子。 各伯克均由当地
驻扎大臣管辖。三品至五品伯克由本城大臣简选,经伊犁或喀什噶尔的
参赞大臣奏请朝廷补放。六品以下由各城大臣简选,上报参赞大臣验放。 四品以上伯克须轮流进京朝觐皇帝,称为“
年班”。 伯克按秩品高低授予官田、种地人(“燕齐”)和
养廉银。 实行
回避制度,大伯克不得在本城任职,中小伯克不得在本村任职。 在天山以北的伊犁,清廷也任命了伯克管理维吾尔移民
塔兰奇事务。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废除了
伯克制,仅保留级别较高的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头衔。被裁撤的伯克充当了
汉地“乡绅”的角色,有人仍在州、县衙门做
书吏等差事。
清代新疆的各级伯克官职有三十馀种,品级为三品到七品,员额共270人左右。其中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商伯克、
哈子伯克、密喇布伯克、
明伯克在各大城普遍设置,员额占伯克总数的七成左右。在地域上,人口密集的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所置伯克最多,而拜、赛喇木等小城仅设伯克六人。
按品级的高低授予土地和种地人,如三品伯克给二百
帕特玛(一帕特玛合四石五斗)籽种地亩,种地人一百名;四品伯克给一百五十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五十名。伯克的名目繁多,有三十馀种,大多是盘剥
劳动人民的税务官吏。各城的伯克也
无固定名额,根据城市大小、事务繁简而设置,往往是因当地有一些特产而设立专管的伯克。统理城村一切事务的称阿奇木伯克,是各伯克之首。协理其办事的称伊沙噶伯克或
伊什罕伯克,管理地亩粮赋的称噶匝纳齐伯克,管理匠役营造诸种公务的称
讷克布伯克,管理水利的称
密喇布伯克,管理
集市贸易的称
巴匝尔伯克,办理一切
刑名词讼的称哈子伯克,还有管理交通、台站、
社会治安、宗教事务、教育等方面的伯克。同一职务的伯克,品级往往不相同,如阿奇木伯克就有三品至六品不等。
清政府利用这些伯克来统治新疆
维吾尔族地区。
伯克都有一定数额的亲随或家仆,在其家服役。其土地全靠征用无偿劳役来耕种。他们任意征收苛捐杂税,从中贪污。入京晋见皇帝,则藉摊派中饱私囊。有些伯克还把持水利、囤粮贵卖,私用
肉刑,妄杀人命,奸占妇女,横行乡里。他们的种种暴行,激起了维吾尔人民的不断反抗。
光绪十年(1884),清政府将新疆改设行省,以
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
伯克制度。伯克的职务虽然被裁撤,但仍保留了伯克的品级,以“士绅”相待,有的还充当了州县衙门的书吏或乡约,使伯克的势力和影响还存在了很长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