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
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
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
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
融物相结合的多边
信用行为。
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
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信托业务范畴含
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
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
金融信托公司可以经营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和其他
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公司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义务责任
⑴、受托人应当遵守
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
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⑵、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
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⑶、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⑷、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
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
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⑸、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
信托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⑹、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⑻、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权利
⑴、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⑵、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
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⑶、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
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⑷、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信托分类
代理业务类包括:
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
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
信用签证、
代理会计事务、
代理保险、
代保管、代理买卖
有价证券等。
租赁业务类包括:
直接租赁、
转租赁、代理租赁、
回租租赁等。
咨询业务类包括:
资信调查、
商情调查、
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损失处理
受托人(信托公司)依据
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
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
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有
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收益原因
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
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1月23日公布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当前
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
预期收益率,免收
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公司名单
从
中国信托业协会获悉,获得中国
银监会批准,通过重新登记获发新的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已有68家。
以下为68家获得信托牌照的公司名单(按首字拼音顺序排名)。
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清理
固有投资、并申请换发新的金融牌照。对于这两项新规定的具体
实施过程,
银监会做出了3年过渡期的安排。此番信托公司换发
新金融牌照,其变化不仅在于去掉了信托公司名称中的“投资”两字,更重要的是引导信托公司将投资者定位转向高端理财客户、并积极拓展新业务。
随着信托公司发展的日益壮大,不光
证券投资信托,就连信托公司的
自营业务也对上市公司产生着越来越深入的影响。《
证券日报》记者简单梳理了已经公布半年报的
上市公司股东情况,力图发掘其中暗暗涌动的信托力量。
据统计,截至2012年8月已公布的半年报中,共有86家上市公司的前
十大股东或
流通股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信托公司的身影(不包括
信托计划),但是实现控股的仅有两家,共同持股的有4家。信托公司共持有上市公司22.29亿股,持股市值约为190亿元。如果按照证监会
行业分类的话,信托公司持有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最多,而
银行业仅有1家,证券期货业仅有5家。
主要影响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资金)不受影响。
根据《
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管理办法
2020年2月6日,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政策文件
《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