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责任
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方。
简介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的意愿(而不是受托人)进行财产管理的责任。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在管理和分配的过程当中,受托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在社会关系中,例如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也是一种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委托人和转移资产人,以及其指定的受益人三者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分类
专业责任
专业责任是指受托人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
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指受托人信托过程中不仅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更应承担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的意义
第一,受托人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受托人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目的不在于利己,而在于为转移资产而不参与管理的人。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管理人没有正常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所造成的。因此,这种权利转化为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行使好权利,才是真正信托责任。
第二,受托人不仅要承担一般的法律责任,更要把道德责任当法律责任来看待。法律应当把受托人的道德责任提高到法律责任上来加以追究,并作为信托责任来追究。
企业家
企业家信托责任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企业家对委托人负有的保持企业运营和发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现状及危害
一、企业家对国家和社会负有的信托责任方面
企业家首先是个社会人,然后才是商人,企业的生存和经营离不开社会那就必然对社会负有信托责任,对国家的经济安全负有责任。但是企业家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过分的关注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是导致企业家对于国家和社会信托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家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一些缺乏信托责任的企业家进行暗箱操作,内部人员利用压低经营利润、操纵资产评估、非法融资等手段将大量国有资产装进自己的腰包。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世界银行则估计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量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至12%。国有资产以如此惊人的速度流失,已经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2 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只关注本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不顾企业运营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这样的企业在我国不占少数。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这些行为具有外部性,不直接与企业的利益挂钩,而企业家只关注企业自身的盈利情况,对于环境方面过分忽视。但是这样的行为后果最终要社会给他们买单,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数倍于企业的所得,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可谓得不偿失。
3偷税漏税问题严重
企业是有公益责任的,享受公共资源的同时需要对社会有相应的回馈,小到公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大到在国难面前的慷慨解囊,这是每个国人的义务,更是企业家不容推卸的责任。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企业按时足额的缴纳税金是对国家建设负有的责任,也是企业家社会信托责任的一个体现,但是在我国偷税漏税现象很多,有的企业家没有负有纳税责任的意识,还有的人有计划的利用财务造假或者关联方交易等一系列的手段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企业家对企业及资产所有者负有的信托责任方面
1 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企业家是企业的核心人物,其首要任务就是掌控企业宏观的战略发展方向,充分组织人力、物力资源,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其协调、配合努力实现企业的目标,完成企业的使命。如果把企业交给一个没有信托责任的企业家去管理,无异于任由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这样的企业怎么能经营的好?怎么能发展的好呢?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本来就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很多方面的挑战和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输得很惨,兢兢业业尚且不一定能保证企业发展良好,再加上一个不负责任的掌舵者,它的经营可谓风险重重。
2 伤害了企业股东的利益,造成投资者信心缺乏
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股东对企业的了解是间接通过企业家提供的报表数据等,对企业的真实情况缺乏一手资料,而且获得信息相对滞后,不能及时的对企业的状况进行管理,这就给了信托责任缺失的企业家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利优势和信息优势蒙骗出资人,贪污受贿,拉关系吃回扣,肥了自己瘦了企业。而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是股东的投资,企业家信托责任的缺失使得股东利益受损,也会影响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资金的缺乏将导致企业无法生存。
还有部分企业家的行为更为严重,他们建立一个公司拉拢各方投资,最后又巧立名目通过各种方法抽逃资金,把股东的投资转移到自己的手里,然后破产清算。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造成了投资市场的混乱,危害了市场的经济安全,伤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法律体制在这方面存在缺陷,给了有不良企图的人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我们的企业家自身信托责任的缺失是多么的严重,钻法律的空子,以损害股民利益的手法达到自己非法的追求。
3 损害了员工利益
企业的存在与经营并不单纯是股东和企业家关心的事情,企业的员工同样关注。员工是与企业共同存在的,企业家不单纯要对股东对企业负责,同时也要对企业的员工负责,如果企业家信托责任缺失,企业经营不好,员工的利益同样受损。
缺失原因
一、我国企业家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委托代理制度的发展时间不长,很多方面都是借鉴西方的经验和现成的制度体制,发展的还很不成熟,尤其是对企业家的教育培养方面没有达到英国那样的状态,只是强调企业家应该具备怎样的才能,却相对忽视了对道德层面上的关注,这就造成了我国的很多企业家缺乏信托责任的现状。
二、我国企业委托代理体制不合理
目前,我国一些公司中董事会成员、经理均以任命的方式产生,实际上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缺乏市场选择的余地,使二者权力界定更困难。还有就是多级代理,导致代理权失控,代理责任不明确。这一系列的问题最终导致企业的经营者缺乏风险责任能力,不能很好的承担起管理企业的责任。
三、我国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在现代企业中,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必须设计一套机制,协调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使代理人在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效用的最大化,这些制度既包括激励机制,又包括约束机制。在我国的企业当中,很多企业对管理者的激励政策不能起到作用,把企业家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的经营利润挂钩,其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家更好的为企业盈利,但是很多企业家却利用财务上的造假以及销售造假等来伪造利润,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却照样能拿到可观的收入,这就牵扯出另外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体制不健全。高层管理者之间很多时候利益是一致的,他们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相互串通以掩盖其不法行为的真相。
四、我国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判断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条文,而经济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很多的法律都落后于经济情况,这就造成了一些法律漏洞,让一些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应对缺失
一、国家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应采取的措施
1 要增强企业家信托责任方面的教育在我国,企业家信托责任的缺失已经成为一个广泛且严重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在全社会广泛的开展对企业家信托责任方面的教育,增强企业家内在的责任感,才能实现其自我约束。
2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企业家还不能自觉地承担起应负的信托责任,要想保证企业良性的运营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约束。国家应该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来保证我国经济市场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约束企业家的利己行为,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企业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1 引进个人产权机制,强化激励机制企业家信托责任的缺失是由于委托代理问题导致的,而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引进更合理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尽量使得两者的利益趋同而不是背离。在西方公司中,股东个人收入与其资产增值直接相关,代理人收入更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这是各个产权主体及代理人富有创新精神和进取动力并能够约束自身行为的根本原因。在公司产权制度下可以引入类似的激励机制,将企业经理人员的收入分别与企业资产盈亏水平、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同时,由于产权代表、经理人员的名誉、声望等关系到他们未来能否继续任职或晋升,因此,将诸如社会声誉、职业前途等“无形利益”与国有产权代表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
2 建立合理的董事会结构
对应美国等国家的专业委员式董事会结构,我国的董事会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确,应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特别是增强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执行有效性。在董事会的内部还应该有小股东利益的代表,不同的相关利益代表构架起全方位的股东利益,避免大股东因为股权的大比重,而较少考虑整体股东利益的处事态度。
3 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约束机制
在企业制定风险控制机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对企业管理者的约束,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加强监管,同时要合理的设置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防止内部股东权利过大而影响了董事会的独立监管职能。研究表明,同一契约的激励强度与董事会监督力度正相关,即董事会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时,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效率也就越高。董事会的结构和规模影响董事会的监督力度,当董事会的结构和规模更加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时,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效率就越明显。
4 明确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范围和责任
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很容易由于职责规定不明确而出现专权和擅权的行为,基于这个问题要在企业的权利设置体系中合理设置企业
家的职责和职权,做到权利和责任相对应。用责任来约束企业家的行为,当企业家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他们就能自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诞生历史
15世纪,欧洲大陆兴起了发现新大陆的热潮,人们被各种传奇鼓舞着,希望找一条通往遥远东方神秘而富饶的中国的道路。
1533年,250个英国人每人各出250镑,弄了三艘船雇了200个水手,委托他们沿大西洋向北,找一条通往中国的海上通道。
这200个水手真不含糊,他们一路向北,来到了北极。途中在挪威附近遭遇了特大风暴,三艘船被风浪打沉了两艘,最后只剩下最大的一艘莫斯科威号,他们还是坚持着到了北极。上岸后他们滑雪橇在荒原上搜寻了2000公里,直到遇到了欧洲历史上有名的恐怖大王艾文,才知道此路根本去不了中国。他们用钢笔和墨水交换了艾文手里的貂皮等土特产,“双方都觉得这是一桩很划算的交易”,又千辛万苦回到了英国。
他们没有完成预定的任务,只是证明了北边的路到不了中国。于是他们用艾文的貂皮换了钱偿还了商人们的投资。
250个商人没有跟着他们一道前往,他们知道,既然委托了这200个水手,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信任他们。
水手们接受了委托,他们认为这是250个投资人对他们的信任,唯有恪尽职守方能报答这份信任。所以他们才不辞辛劳,哪怕遇到船被风浪打沉这样的事也坚持不辱使命。没有找到去中国的路算是没有完成任务,因此水手们要把钱还给投资者。
这就是信托责任(trust)的产生。
公职即公信
从那以后,信托责任成为一种根植于职业经理人内心的基本价值观:公职即公信(a public office is apublic trust)。西塞罗把它解释为,如果一个人担任了某一职务(to hold an office),他就是这一职务上的官员,他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他就应该是负责任的。同时,人们把与这个职务相连的权力放心地交给他,相应地就会期待他能够有责任心地行使这个权力,在处理事务时充分考虑他人的利益。
这样的原则后来成了文明社会的共识。
1841年,一艘邮轮威廉·布朗号在北大西洋不幸撞上了冰山沉没了。41位幸存者挤上了一条小船,然而这条小船超载,随时可能面临灭顶之灾。两天后,为了让更多的幸存者活下来,船员们把14名男性乘客扔到海里,留在船上的是两位已婚男乘客,一个小男孩和所有女性乘客,还有船员自己。当时的法庭记录到:“没有一位船员被扔到海里。他们当中有一个厨师,还是个黑人。”要知道,美国那时种族歧视很严重。
第二年,罹难者家属把船员们告上法庭,联邦法院把这件案子当谋杀案审理。
赫尔墨斯是幸存者当中的一名船员,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为他辩护说,当船沉没于汪洋大海之中时,每个人都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每个人都可以尽心尽力地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不必再去考虑文明社会给予他们的责任。所以,赫尔墨斯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在这奇特而紧急的情势之中扔下乘客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法官却不这么看。船员有船员的义务,即使他们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这种义务仍然跟随着他们。
法官的判词里写道:“社会法则的本质将船员和乘客置于不同的关系之中,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宣称,船员的义务就是保护对他们充满信任的乘客,而不是牺牲乘客。”
最后,赫尔墨斯被判有罪。
就是说,信托责任的观念排斥对自我的过分关注,包括滥用权力。几百年的时间里,信托责任的概念延伸到权力的合法性上,人们普遍认为,当拥有权力的人滥权或以权谋私,那么权力就不具备合法性。
滥用权力之殇
正如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在《百年通谕》里指出的那样,“当权力不能被正确地行使,甚而妨碍到他人利益时,它将失去其合理性。因为其出发点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这种利益不是来自于事业的整体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共同积累,相反,它来自于损害他人利益的非法盘剥和投机,来自于对他人之间团结和谐的践踏。这种权力完全是不正当的,在上帝和他的子民眼中,它是一种滥用。”
这种观念本来就来自于宗教。世界上所有的宗教,无论大小,大多都尊崇这样的伦理原则,那就是对自我的过度专注会扰乱心智,让人们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要摆脱自我焦虑始于对自身的反省与检验。正如《旧约·以西结书》里说的:“祸哉!牧人只知牧养自己。牧人岂不当牧养群羊吗?”
2009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中,以雷曼兄弟为首的大企业的高管们就是这样只知牧养自己的牧人。那些身居高位,拿着巨额年薪和花红的人在金钱和利益面前几乎放弃了自己的职守,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投资人和股东的利益,最终导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
实际上,信托责任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套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更是一种由文化、习俗和日常行为习惯构成的约束机制。在一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人们在接受每一个信托责任时,并不了解受托人是否能遵守这些约定,但却能够根据经验和约定俗成的做法假定他能够完成委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出乎意料。
信托关系要求接受委托的人将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委托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此一来,其行为才能反映出更宽广的诉求、利益和信托网价值。同时努力把他人利益视为自我利益的延展,从而保证他人利益在接受委托人的职务行为中得以实现。这种过程不是强制的和被迫的,更多的时候表现为被委托人的心甘情愿,不用监督,有时甚至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行为。
当然,光有这样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要为责任信托的施行提供基本的保障。甚至,为此制定的法律成了整个市场利得财富机制的基础。它体现在对每一个合约的代理人、合作伙伴、信托人和企业主管及经理所担负的受托责任的具体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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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3-27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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