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
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简称AMC。
一类进行正常
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
不良资产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
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
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
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
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
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
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
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
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
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
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作,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
百度百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2010年“
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
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
业务范围(包括
资产处置、
公司重组、
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
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由于四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
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
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
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
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
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
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债务追偿,
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债务重组及
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
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
直接投资;
发行债券,
商业借款;向
金融机构借款和向
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
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
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
破产清算;经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
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
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
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
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
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
业务创新与
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
发展模式与持续
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
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
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
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
资产处置中的评估、
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
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如果做融资和
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
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
股权投资;
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
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
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和
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1、主要包括
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
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供应链管理及
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
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