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
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
《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收购人应当编制
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
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于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
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及
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
收购要约。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
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
终止上市的
风险、终止上市后
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
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
收购人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收购的,
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作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
报告和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
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
通知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抄送
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不论收购是要约收购还是
协议收购、
间接收购还是
法院裁决,只要
投资者从持股30%以下跨过30%,都触发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义务,即“一笔过30%,触发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但是,如果收购到30%以下停下来,发出部分要约,因为部分要约的实施而过了30%,就不存在再触发全面要约义务的问题。
(3)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行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如果没有取得豁免,就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是全面要约,除非30天之内
减持到30%或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