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
公民姓名的变更
公民改名需要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成年人改名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改名条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申请变更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对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典》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录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变更姓名的证明即可。公安机关已经完成户口登记管理中的“错、重、假”问题,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基本实现,名字不再是判断一个人的依据。
流程及材料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未满十六周岁变更姓名,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六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正当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变更姓名审批程序:申请→ 窗口受理→ 现场审查→ 审批→办理
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变更姓名审批收费:不收费
相关
个人改名的习惯,在古代虽非常事,但却比现今要多,以下有几种情况。
当一个人成人后,生活环境和个人志向都会发生变化。为了表明自己新的志趣,有的人就将名字加以更改,其中,改字、再增加字的情况比改名较多。西汉著名文学家司马相如本名犬子,字长卿,成人后,因仰慕战国蔺相如之为人,遂改名相如。宋末遗民、著名画家郑思肖,原名不详,只知他是宋亡以后才改名“思肖”,以谐音“思赵”之意;又改字“所南”,号“忆翁”、“三外隐人”,都是为了表示自己一心忠于赵宋江山,不与北方政权合作的志向。明末清初著名学家顾炎武,本名顾绛字忠清。清兵占领南京后,他坚持气节,不与清合作,当然不能再用“忠清”为字。由于敬仰宋末爱国志士王炎午的忠贞品格(王是文天祥门生,本名王应梅,文天祥被俘后,他撰文生祭,并改名炎午),遂改名炎武,字宁人。炎者大火,大明,含有克水之意。清王朝本称后金,改国号为清,就是想战胜明朝,有以水克火之意。
自己改名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避讳,这在古代是比较常见的。凡是一个新皇帝继位,人名与皇帝名相同者,一般都要避讳。清乾隆皇帝名弘历,他继位后,东阁大学士陈弘谋只得改名陈宏谋。有时,连字号也要避讳。唐代名相姚元崇,当唐玄宗启用开元年号后,就去掉“元”字,改名姚崇。除此之外,古代还有少数为触讳而改名的。东晋末年,刘裕准备取司马氏之帝位而自立,一方面翦除异己,一方面网罗人才。刘裕曾派人致信荆州刺史司马休之府中的治中韩延之,希望韩能归顺。谁知韩延之不仅回信痛斥刘裕,反而将自己的字改为“显宗”,给自己的儿子取名为“翘”。为什么,“以刘裕父名翘字显宗,延之遂字显宗,名儿为翘,以示不臣刘氏”
除了自己改名,古人往往因为皇帝的旨意而被动改名。一种是受到皇帝的赏识,表彰而赐名。唐代中期的著名宦官李辅国,本名李静忠,因辅唐肃宗继位有功,先被赐名李护国,后被赐名李辅国。唐德宗时,曾对骆元光赐名李元谅,燕八八赐名李承绪。明代嘉靖皇帝张璁改名张孚敬,隆庆皇帝将赵宦改名赵焕。清代如蒙古族著名学者法式善,本名法开文,是乾隆皇帝为了鼓励他“勉励上进”而赐名为法式善。乾隆皇帝还赐给一个古代最长的赐名给他的御前行走、蒙古科尔沁王,叫做“鄂勒哲依忒木尔额尔克巴拜”。据姚元之在《竹叶亭杂技》卷一中的解释:“鄂勒哲依,蒙古语有福之谓也,哲依二字急读,音近追上声;忒木尔,有寿也;额尔克,铁也;巴拜,宝贝也。”
除了赐佳名,还有赐恶名的,就是皇帝对有罪者,对十分厌恶者,赐以恶名。比较典型的是武则天时,“契丹首领李尽忠孙万荣反,后遣兵讨之,改李尽忠为李尽灭,孙万荣为孙万斩。”另一个是清代的雍正皇帝,他继位后,下诏将他两个兄弟,也是两个政敌改了名,即八弟改为阿其那(满语:意为狗),九弟改名为塞思黑(满语,意为猪)。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3 17:48
目录
概述
改名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