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又称
税收减征),是按照
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 减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
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
税收负担的一种
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它也是
税收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结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采取的
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减税与免税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
减免税。减税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
临时减税。
具体办法
减税的具体办法通常有四种:
减征法
税额比例减征法即对按照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以减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例如: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
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契税。税额比例减征法的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减征比例
税率比例
税率比例减征法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法定税额标准减征一定比例,计算出减征税额的一种方法。
例如:按照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法定税率减征30%的消费税。按照(86)财税字第82号文件规定,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资源税。税率比例减征法的计算公式为:
降低税率法
降低
税率法即采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额标准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例如:按照国发[1999]13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基础设施
项目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按照国税发[1997]39号文件规定,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降低
税率法的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法定税率-降低后的税率)×计税依据
优惠税率法
优惠
税率法是在税法规定某一
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再规定一个或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以此来减轻纳税人
税收负担的一种减税方法。例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
税率为33%,但对微利企业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按照(94)财税字第9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关税、船舶吨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或国际公约等条款对等处理国际间税收待遇的原则,均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与普通税率相对照的优惠税率表。另外,
关税税则公布的
暂定税率,以及
涉外税收中所适用的
协定税率等,均是优惠税率不同方式的表达,其实质都属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都是
减税政策在不同
税种和不同场合中的运用与表述。
重要举措
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的重要举措。
1. 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对涉农贷款量大的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
2. 为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已确定的5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1000万元。
3. 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发展,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暂定3年,完善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申请手续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
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关于申请手续
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
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
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申请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
项目单位应在
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
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
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材料
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
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
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
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进出口货物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
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
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
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
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税款退还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
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
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
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
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2、转入
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
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
报关单办理已结转
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
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
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
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
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
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
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
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
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申请手续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
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
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
配额许可证管理的
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
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
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
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
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
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
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
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
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
抵押贷款数额与
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
海关估价为准。
4、当
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
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
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
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
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货物退运出口后项目单位持凭出口
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
进口货物结案手续,
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中小企业转型
西方经济学家以拉弗为代表的
供给学派认为经济发展是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主张通过减税刺激
微观经济体,实实在在地发展经济。著名的
拉弗曲线告诉人们,如果
税率太高,例如100%,政府实际上收不到税,因为当把所有的收入当做税收上缴的时候,人们不愿意生产,投资者更不愿意投资。当然在税收为零的时候,政府也收不到税。拉弗认为
税率在100%和50%之间适当地降低税率,可以扩大税基,政府可以收到更多的税。基于此,
供给学派主张通过减税给人们以更大的刺激,促使人们更努力地工作,更多的投资,更好的发明创造,更勇于承担风险,更敢于消费,更加利于
资本的流动效率。他们认为,人们的这些行为会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切实增强经济实力,切实降低
通货膨胀,切实更新换代,并且由于
经济发展而能够增加就业。
减税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难题,降低中小企业财务成本。其实银行是企业,是
货币的批发商,把货币提供给中小企业首先考虑的是第一还款来源的真实可靠性,而现实是中小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升没有预期,工资浮动成本难以控制,预期收益评估风险较大,从而不能够让银行觉得第一还款来源得到真实保证,融资难度更大。
如果能够减税,那么就增加了收入预期,从而保证金融机构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资金安全性。减税可以加大收益预期,促进
民间资本的有效投入,有效促使中小企业的技术升级和转型,更加高效地投入竞争,维护市场的均衡状态。减税之所以会具有扩张效应,是因为税收是价钱的组成部分,在价钱必然的前提下,税额的多少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可支配利润的多少。税负的凹凸会直接影响
利润率,从而影响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减税可以促进就业,扩大消费,增加
内需,增强服务产业。中国服务企业所承受的平均
税收负担,要高于所有经合组织的国家,
服务业和工业所面临的税收差别,也使工业企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而不愿将所需服务外包。从而妨碍了
服务业的高效发展。
服务出口不能享受
退税,这也影响了
服务业出口。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服务业相对于工业比重的增加,将起到增加劳动报酬占比的作用,因为服务业中的劳动报酬占比高于工业中的劳动报酬占比。所以努力促进
服务业发展,减税应是寻找增加
劳动报酬对策的重要方向。
减税政策
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18年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指出,减税降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的重要举措。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创新等积极效应不断显现。会议确定,在实施好已出台措施的同时,再推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举措。
2018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将原适用17%税率的制造业等行业和11%税率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减税政策效应自6月份申报期开始显现,6月至8月累计减税959亿元。从7月份起,对18个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行业以及电网企业开展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工作,7月至8月共办理留抵退税786亿元。两项合计减税1745亿元。
减税降费
2023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初步核算,2022年,全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亿元,比上年增长0.6%;其中税收收入166614亿元,下降3.5%。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60609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其中累计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2.46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超1万亿元,办理缓税缓费超7500亿元。
2023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说,减税降费公平普惠、高效直达,五年累计减税5.4万亿元、降费2.8万亿元。
2023年3月,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全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1.7万亿元。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超1万亿元,其中新增减税超8000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