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隋朝。至唐,节度使、
观察使、
防御使均置判官,为
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
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 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 明 清仅州置判官,无定员。
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
睿宗以后,节度、观察、防御、
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
京官充任称
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
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
府州有通判,清代改为
州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