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
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监察内容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八)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劳动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招用外来劳动力及《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办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监督检查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合法权益
(九)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申诉控告
(十)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调查、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机构更名
(1)劳动监察大队更名为劳动监察局。
(2)劳动监察大队更名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
(1)劳动监察大队更名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更名为劳动保障监察局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中心。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3 13:38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