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爵是指朝廷依臣僚功勋大小而赐予的爵位,有俸禄而无
实职。
曼殊《
碎簪记》:“吾每日以勋爵、入阁诸名词见累,正欲得亲心人一谈耳。”
英国的
贵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为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勿与 Count 混淆)、子爵(
Viscount)和男爵(
Baron)。
除了公爵,所有男性贵族在普通场合可称为“X勋爵”(英文则是“Lord X”),凡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会把头衔标示为“(封号)勋爵”,英文则是“Lord (封号)”,例如:前
英国首相罗伯特·班克斯·詹金逊罗伯特·詹金逊,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会普遍称为“利物浦勋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国外相理查·爱德华·杰弗里·
贺维,亚伯拉昂的贺维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头衔是“亚伯拉昂的贺维勋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称“贺维勋爵”(Lord Howe);而“勋爵”头衔亦适用于部份贵族的儿子,例如:若该贵族是公爵或侯爵,那除了其长子,其他儿子的头衔均可标示为“(姓)(名)勋爵”,英文则是“Lord (名) (姓)”。“男爵”一词基本上在英国很少用,因此凡是男爵,都应代替上“勋爵”一词(如:
卫奕信勋爵,而非卫奕信男爵)。需要注意的是在
苏格兰贵族爵位中,没有男爵爵位,而只有“国会缙绅”(Lord of Parliament),但头衔也是“勋爵”。
英国的
上议院(House of Lords),其英文简称就是“the Lords”,是
英国国会的主要组成部份之一。而一直至21世纪以前,
世袭贵族会自动成为上议院议员(相较苏格兰和
爱尔兰贵族,
英格兰贵族更常
自动当选),但随着《1999年上议院法案》废除了这个传统,勋爵政治上的地位一去不复返。
英格兰及
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法官(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Lord”一字早见于
古英语hlaf-weard(
loaf-guardian,即
面包看守者),反映古时
日耳曼部落的领导人把食物分配予追随者的习俗。至于女性的同等称谓“Lady”,则可能源自“loaf-kneader”(揉面包者)。迟至13世纪,出现了 laverd和 loverd字,这就是“Lord”的雏形。
英国一些昔时重要或名誉的职位,也会在官职名称加上“Lord”,但出任这些官职的人士并不一定是贵族,以下列出部分有关的
官衔: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枢密院议长)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英格兰及
威尔士首席法官)
英文“The Lord”(即希伯来语的Adonai、
希腊语Kyrios的和
拉丁语的
Dominus),都是耶和华的称号,而耶和华则同时被基督教与犹太教奉为上帝。而基督教更会以“Our Lord”或“The Lord‘来称呼耶稣。
在
封建制度Lord
seigneur)是拥有贵族地位的人,他们除了获封一定面积的领地,又拥有农奴,而农奴更要向贵族宣誓效忠。这类贵族多属于世袭性质,并理论上拥戴君主。
另一英国头衔,庄园领主(Lord of the manor),除了与
贵族爵位无关,在议会亦无任何权利,该头衔的作用只为指出头衔持有人是庄园的拥有人,并在地方享有某些特权而已;而该头衔亦与
社会地位无关。至於在
大不列颠岛和
英联邦的罗马天主教主教,一般惯常地被敬称为“My Lord (Bishop)”,其中以
教区主教和
辅理主教更为常用,但这惯例不适用于大主教和红衣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