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
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Beiji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BAHE),是由北京的高等学校和北京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起成立,是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杜会团体法人。
发展历史
前身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研究会,成立于1981年4月21日,1983年12月23日更名为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学会主办单位原为北京市高等教育局。1996年2月15日,撤销北京市高等教育局,成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和管理。学会挂靠在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2005年1月20日产生本学会第七届理事会。
学会第一、二届会长:聂菊荪;第三、四届会长:庞文弟;第五届会长:陈忠;第六届会长:李文海。本届理事会为第七届理事会,会长耿学超。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现任会长耿学超,(原北京市教委主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锡章(原北京市教科院副院长),监事长王守法(现任北京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常务理事57名,理事231名,团体会员单位99个,下属研究会(分会)62个。本届理事会从2009年3月21日始,任期四年。秘书处有工作人员5人。
2024年5月,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分会成立。
2024年11月,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统战工作分会正式改组成立。
主要职能
学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北京地区的高等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开展高等教育理论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实践,努力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科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北京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首都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开展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承办委托、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现有77个院校团体会员和60个研究会团体会员,常务理事中包括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北京教育工会、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等单位人员。
学会地址:北京西长安街七号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内
组织章程
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经2009年3月21日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缩写:BAHE)。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的高等学校和北京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起成立,是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杜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北京地区的高等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钱,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高等教育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实践,努力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科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繁荣高等教育科学,为北京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首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工作上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从我国和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理论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组织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研究(分)会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改革经验,组织高等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四、组织开展与兄弟省市及与国外、境外地区的高等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五、向领导机关、高等学校及有关方面反映高等教育的情况和意见、建议,推广教育科研成果,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编辑出版高等教育的学术书刊和信息资料。
七、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业务活动由每届理事会通过实施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凡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团体和有关机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凡有志于高等教育研究,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本会视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员。
四、入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欲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可免费或优惠利用本会编印和出版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利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提出研究成果,报告研究情况;
(四)关心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开展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研究(分)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监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对学会秘书处进行管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会长的提名,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委任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会长、顾问;
四、提名副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常务副会长一名,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确定秘书长一名,负责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若干研究(分)会。各研究(分)会按照本会章程与有关管理规定,在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导和各自理事会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有利于常务理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 止 程 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会长:线联平
监事长:钱军
副会长:王松灵、方复全、尹晓东、刘林、闫学东、孙洪祥、林万龙、钟祖荣、黄海军、蒋毅坚、韩宪洲、魏一鸣
秘书长:王晓燕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1 16:22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