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丽乡村联合会
北京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北京美丽乡村联合会是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管,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注册成立的社团组织。于2015年10月25日在房山区韩村河村召开的第一届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上成立。
协会宗旨
“分享经验、互帮互促、合作共赢、全面发展”的宗旨
协会概况
2006年,为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北京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旅游委等单位联合创办了“寻找‘北京最美的乡村’宣传评选活动”,以“共建美丽乡村、共享美好生活”为主题,连续9年成功举办了7届宣传评选活动,93个村庄从全市近4000个行政村中脱颖而出,被社会公众评选为“北京最美的乡村”,其中的佼佼者,还获得了全国“美丽乡村”建设试点、“中国最美(最具魅力)休闲乡村”等殊荣。
近年来,随着获奖村庄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北京最美的乡村”不断呼吁,希望市委农工委、市农委指导并牵头成立一个联合组织,促进获奖村庄之间的交流互鉴、合作共赢。同时,“寻找‘北京最美的乡村’宣传评选活动”也需要组织依托,有计划有安排地开展“北京最美的乡村”先进典型队伍建设,促进最美乡村始终保持“最美”。顺应这些需求,北京美丽乡村联合会2014年8月开始筹建。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北京美丽乡村联合会10月25日在房山区韩村河村召开了第一届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第一批106名会员认真履行选举程序,自愿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事会。在一届一次理事会上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在一届一次监事会上选举产生了监事长。北京美丽乡村联合会共有第一批会员106个,其中行政村97个、企业2个、个人7人。北京美丽乡村联合会负责人介绍,联合会成立后将想方设法创新工作载体和方法,帮助乡村解决更多的发展问题,具体包括着力加强会员培训、搭建交流平台、构建监督体系、加强调查研究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美丽乡村联合会”。其英文名称为 Federation of Beijing’s Beautiful Villages ,英文缩写为 FBBV 。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最美的乡村”及提名村、全国“美丽乡村”创建试点村、其它自愿申请加入的行政村和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各界人士等自愿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分享经验、互帮互促、合作共赢、全面发展”为宗旨,在帮助会员实现更好发展的同时,引领带动更多的村庄全面建成美丽乡村。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55号,邮政编码:1000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形势政策宣讲:组织学习“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等,帮助会员顺应形势发展、学好用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二) 发展经验交流:组织会员进行不同形式的内部交流,学习成功经验、促进合作共赢。根据会员需求,开展与外部的交流活动。
(三) 建设成果推广: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活动,对特色农产品、休闲采摘、民俗旅游等成果进行广泛宣传,帮助会员增收致富。
(四) 指导全面发展:深入调研北京美丽乡村建设发展现状,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到国内外学习美丽乡村建设经验。对会员发展提供规划、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指导。
(五) 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收集整理涉及“三农”的资料和信息,根据会员需求及时提供优质的无偿服务;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实际需求。
(六) 拓展相关业务: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开展有益于联合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联合会;
(三) 本市行政村,与联合会事业相关的其它组织。“北京最美的乡村”及提名村、全国美丽乡村建设试点乡村及其它获得过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乡村为基本会员,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吸纳天津、河北等周边省市的行政村。
(四) 自愿履行联合会会员义务,遵守本联合会有关规定;
(五) 有缴纳会费的能力。
第九条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联合会;
(三) 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等;
(四) 自愿履行联合会会员义务,遵守本联合会有关规定;
(五) 有缴纳会费的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发言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缴纳会费;
(五) 自愿资助本团体活动经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中以行政村为会员的由村党组织书记代表在本团体履职、其他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在本团体履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 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提议,决定理事的增补和人选,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 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提名,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人选;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常务理事会关于重大事项的提案;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合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少于5人,不多于理事总数的1/3,且为奇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研究有利于联合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向理事会提案;
(二) 听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宜;
(三) 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调查了解本团体工作情况,为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向理事会提议理事的增补和人选,提议名誉会长和顾问的人选;
(八) 接受监事会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有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方可召开。如遇极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至少由3人组成,且人数为奇数,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联合会及领导成员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联合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联合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联合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联合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接政府项目;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机构
会长、常务理事
张贵忠(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原副书记)
副会长、常务理事
高碑店村(朝阳区高碑店乡)、南苑村(丰台区南苑乡)、韩村河村(房山区韩村河镇)、石家营村(顺义区马坡镇)、北沟村(怀柔区渤海镇)、蔡家洼村(密云县巨各庄镇)
常务理事
理事
车耳营村(海淀区苏家坨镇)、草桥村(丰台区花乡)、樱桃沟村(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洪水口村(门头沟区清水镇)、窦店村(房山区窦店镇)、小堡村(通州区宋庄镇)、北郎中村(顺义区赵全营镇)、郑各庄村(昌平区北七家镇)、康陵村(昌平区十三陵镇)、东辛屯村(大兴区青云店镇)、挂甲峪村(平谷区大华山镇)、张家台村(平谷区镇罗营镇)、司马台村(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北口村(密云区古北口镇)、柳沟村(延庆区井庄镇)
秘书长、常务理事
陈立玺(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宣传处处长、宣传教育中心书记)
副秘书长、理事
李 彬 (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顾崇华 (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宣传处副处长)
监事会
监事长
尹桂娟(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监事
慈母川村(延庆县大庄科乡)、柳庄户村(顺义区龙湾屯镇)。
会员单位
朝阳区
何各庄村(崔各庄乡)
高碑店村(高碑店乡)
高井村(高碑店乡)
海淀区
七王坟村(苏家坨镇)
李家坟村(上庄镇)
车耳营村(苏家坨镇)
高里掌村(温泉镇)
丰台区
小屯村(卢沟桥乡)
草桥村(花乡)
南宫村(王佐镇)
南苑村(南苑乡)
门头沟区
八亩堰村(清水镇)
韭园村(王平镇)
岭角村(妙峰山镇)
赵家台村(潭柘寺镇)
洪水口村(清水镇)
炭厂村(妙峰山镇)
涧沟村(妙峰山镇)
樱桃沟村(妙峰山镇)
爨底下村(斋堂镇)
房山区
四马台村(霞云岭乡)
大峪沟村(张坊镇)
水头村(大石窝镇)
水峪村(南窖乡)
河口村(窦店镇)
南河村(大石窝镇)
南观村(青龙湖镇)
贾河村(琉璃河镇)
韩村河村(韩村河镇)
窦店村(窦店镇)
通州区
小堡村(宋庄镇)
皇木厂村(张家湾镇)
顺义区
北郎中村(赵全营镇)
白各庄村(马坡镇)
东华山村(大孙各庄镇)
石家营村(马坡镇)
庙卷村(马坡镇)
河北村(南彩镇)
柳庄户村(龙湾屯镇)
南卷村(南法信镇)
榆林村(北小营镇)
昌平区
上口村(十三陵镇)
长峪城村(流村镇)
郑各庄村(北七家镇)
康陵村(十三陵镇)
酸枣岭村(小汤山镇)
大兴区
巴园子村(北臧村镇)
东辛屯村(青云店镇)
西黄垡村(榆垡镇)
朱庄村(长子营镇)
张家场村(魏善庄镇)
梨花村(庞各庄镇)
怀柔区
下坊村(宝山镇)
双文铺村(琉璃庙镇)
北沟村(渤海镇)
东帽湾村(汤河口镇)
四道河村(宝山镇)
江村村(宝山镇)
团泉村(九渡河镇)
西台村(九渡河镇)
庄户沟门村(汤河口镇)
项栅子村(长哨营乡)
超梁子村(宝山镇)
菜树甸村(宝山镇)
黄坎村(九渡河镇)
盘道沟村(宝山镇)
温栅子村(宝山镇)
平谷区
大庙峪村(镇罗营镇)
老泉口村(熊儿寨乡)
张家台村(镇罗营镇)
玻璃台村(镇罗营镇)
挂甲峪村(大华山镇)
黄草洼村(金海湖镇)
雕窝村(黄松峪乡)
密云区
水堡子村(石城镇)
王庄村(石城镇)
古北口村(古北口镇)
令公村(太师屯镇)
石塘路村(石城镇)
司马台村(古北口镇)
河西村(古北口镇)
贾峪村(石城镇)
黄土梁村(石城镇)
黑山寺村(溪翁庄镇)
蔡家洼村(巨各庄镇)
延庆区
上磨村(永宁镇)
下湾村(千家店镇)
下德龙湾村(千家店镇)
小浮坨村(八达岭镇)
龙聚山庄(张山营镇)
岳家营村(大榆树镇)
南湾村(四海镇)
柳沟村(井庄镇)
盆窑村(旧县镇)
香屯村(大庄科乡)
珍珠泉村(珍珠泉乡)
慈母川村(大庄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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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8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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