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家牌法,是古代乡间
管理方法,由明朝中期
王阳明创造。十家牌法规定每十家为一牌,牌上注明各家的
丁口、籍贯、职业,轮流巡查。一家隐匿盗贼,其余九家连坐。如有
人口变动,需向官府申报,不然被认定为“
黑户”。十家牌法使
保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传统的
中国社会是靠行政架构来统治的,这一统治的最基层单位是县,在县以下没有政府的派出机构。清朝以前,在县以下的民间社会中,实际上实行着一种
乡里制度。这是一种与中国传统的宗族制、
家长制相联系的由政府控制的民间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
秦汉以前叫什伍之法,从汉到隋唐称乡里之制,宋以后改为
保甲制度。
1516年,
王阳明奉命至匪盗猖獗的
南赣等地就任巡抚,其到任后一方面整顿府衙、清除内贼,强化官兵训练、提升战斗力;另一方面制定实施《十家牌法》,即十家为一牌,牌长每天挨家挨户核实人口信息,发现可疑立马报官,及时甄别“盗”与“民”,排除官匪勾结、匪民难分的隐患。
王阳明创造了“十家牌法”,规定十分细密,使保甲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十家牌法结合保甲制,倡行乡约,建立了一套新的民间社会控制体系与防御体制。此后,历任南赣巡抚大多沿袭这种模式
清承明制,自顺治到
嘉庆,清代的帝王皆十分重视保甲的作用。雍正四年(1726年)
吏部遵旨议行
保甲法。其法:“十户立一
牌头,十牌立一
甲长,十甲立一保正。”按规定,即便村庄不合标准,也可不限于具体规则,“村庄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为稽查方便,十保甲之法得以更好实施,规定每户“发给印信纸牌一张”。到乾隆二十二年又
更定保甲法十五条,使清代保甲制度更为具体严密。
王阳明“十家牌法”的主要内容为:每十家为一牌,每户门前置一小牌,查实造册报官备用。规定每日每人执牌挨户察纠情况,随时报官。如有隐匿者,十家连坐。具体规定:“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收。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指诸掌”。
各地在印制门牌时,多加有知县的告示,盖有官印,以视郑重。十家牌分为两种:一种是写明十家姓名者,由牌长执挂,用以轮流稽查;一种只写明一家户主及子女情况者,是各家悬挂于门首的牌。《
清会典》在“
户部尚书侍郎职掌五”中对烟户详细解释:“正天下之户籍,凡各省诸色人户,有司查其数而岁报于部,曰烟户。”也就是说,报于官府备案的户籍,谓之烟户。没有向官府申报的
户籍人口,只能称为“
黑户”。
“十家牌法”进一步强调
保甲制中的团练功能,规定:从保甲中“拣选民兵”,“将所属各县捕快,通行拣选,委官统领操练”,“于各属
弩手、打手、捕快等项”挑选骁勇者,“每县多或十人,少或八九辈”。具体配额是“兵备仍于每县原额数内拣选精壮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其余“委该县能官统练,专以守城防隘为事”。其经费由当地自筹,“招募犒赏等费,皆查各属商税赃罚等银支给”。
清光绪十年(1884年)安徽
歙县知县发布的告示:“歙县正堂吴 为发总牌事照得现办保甲长: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经董。责成挨户编填,连环结保,互相稽查,以杜奸宄溷迹。为此给发十家总门牌,注明
丁口、籍贯、职业,轮流巡查。倘一家为匪不法及窝藏盗贼,九家公同出首,毋得容隐干咎。须至牌者。一严禁三五成群拜盟结党;一严禁行踪诡秘煽惑乡愚;一严禁窝盗藏娼祸害良民;一严禁讼师讼棍搭抬撞调;一严禁私铸私宰相习为非;一严禁
赌局烟馆容隐匪祸;一严禁持械打降依众逞强;一严禁拐抢妇女和诱略卖;一严禁外来流丐强计恶索;一严禁游手好闲懒惰失业。”
2013年1月初,
陕西省
白水县北塬乡却才村村干部在收集本村历史资料时,无意中发现了一张
光绪年间的十家牌。该十家牌落款“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初十”,上书写着:“……互相稽察……身家同牌中如有……及外来行踪可疑之人即行举报……”,还有“南羌寨”、“牌长石九生”等,牌上罗列了十户人家及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