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contract worker),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
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
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
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
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
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
社会保险制度。退休
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
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
铁饭碗、
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
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
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
用工单位的
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
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
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
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也有叫做
人事外包或者
人才租赁等,是近年我国
人才市场根据
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
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方面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
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
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
人事行政、劳资福利、
后勤保障等综合
配套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
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
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
标准条件和工资
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
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
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
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
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
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
劳动力资源的
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
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
比较优势。特别是在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
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