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知,明清时期的官名。同知为知府的副职,
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同知负责
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同知办事
衙署称“厅”。另有知州的副职称为
州同知,
从六品,无定员,分掌本州内诸事务。
康熙后,一些派驻在外分管某一事务的同知,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长官,此区域递为“厅”,是为“
散厅”。这些散厅级别等同于州县,同知视如州县官,不再是副职。
(2)辽
南面官有同知府事、同知节度使事与同
知州事,皆地方副长官。金各总管府与诸州皆有同知,掌通判府、州事。元各州、府亦有同知。明、清沿置。分掌巡捕获、粮务、屯田、水利、江海防务等。清各州同知称
州同,同知与通判并右为地方政权厅一级长官。
(3)元朝廷各院如
宣徽院、
太禧宗禋院、
太常礼仪院等等,多数总管府、招讨使司、宣抚使司等等属官绵有同知。
(4)元两准、
两浙、福建等处
都转运盐使司盐运使的佐官有同知。明朝时,都转运盐使司
都转运使的佐官亦有同知。清代的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有佐官同知,俗称运同,掌分司产盐处所,辅助盐运使与
盐法道管理盐政。
(5)州同知,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明朝称州同知,清沿置,改称州同,以别于各府之同知。无定员,
从六品。与州判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