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也称绝对主义(absolutism),源自欧洲16世纪至18世纪的君主制政体。
法国国王
路易十四说的“
朕即国家”(法语:L'état, c'est moi)具体代表绝对君主制的运作方式。
在欧洲传统之外,国家权力集中于君主,但不遵循法治原则的君主政体,则称为
专制主义(despotism)。
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称“有限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
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如1871—1918年的
德意志帝国和
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的日本。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的实际权力减弱,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如英国、荷兰、日本、瑞典等。
世袭君主制(Hereditary monarchy),是君主制政体的最常见形式。世界上大多数现存及曾经存在的君主制国家采用这种政体。与其相对的制度是选举君主制。
在世袭君主制制度中,所有君主来自于同一个家族或
宗族,王位(君主权力)在家族内部从一个成员传给另一个成员(通常是父传子,也有可能是兄传弟、叔传侄等等)。世袭系统有政权稳定、延续性好和可预测的优点,这来源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忠诚和亲和力。
举例来说,当一位世袭君主去世或
退位后,王位通常会传给下一代的
直系血亲,如他或她的孩子,而且往往是较年长者。当这个孩子死了,王位将再传给他的孩子;如果此人绝嗣,则会传给他的兄弟、姐妹、侄子或其他亲属。为了维持这种体系,世袭君主制常常需要以法律形式制定一个明确的
继承顺序,以决定一位君主去世之后,谁有最优先的权利成为下一位君主。现代的世袭君主制国家所采用的继承顺序通常基于
长子继承权,但也存在着其他的继承体系,如最年长男性亲属继承、在世君主指定继承和交替继承,这些体系在以前的君主制政体中应用得更为普遍。
历史上存在过多种继承体系,它们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女性是否可以拥有
继承权。在父系继承制中,继承权由男性独占,女性没有权利继承,而且她们的男性后代也无权继承。把这种制度体现得最为典型的是古
法兰克人的
萨利克法典。但萨利克法典的本意并非剥夺妇女的继承权,而是避免土地由于妇女结婚落入村社之外。与之相对的,有些继承体系就允许女性成为继承人。
选举君主制(英语:Elective Monarchy)是一种君主制,不同于世袭君主制,以地方领袖的选举来推选下一任合适的君主,但进行选举的方式、候选人资格、与选举者的资格则依每个国家不同的情况而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选举君主制实际上是世袭君主制,例如所有候选人只能来自一个家族时。这在许多古代国家中出现过,常常是由真正的选举君主制转化而来的。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君主在自己尚在位时就利用权力和影响使其亲属(如儿子)被“提前”选举为下一任君主。另一种情况是,某个家族历史上有多位成员被选为君主,逐渐积聚了强大的势力,以致他们最后可以垄断王位(因为没有人敢于选举该家族之外的人)。
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西部地区,许多国家在名义上是选举君主制,然而该国的王位实际已由一个家族把持了数世纪之久。这种情况可以称为“伪选举君主制”,它只在官方上有一个选举的形式,而在本质上王位是世袭的。在步入近代之后,这些“伪选举君主制”的国家大多数变成了真正的世袭君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