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来吸收国家、
法人、个人、外商
投入资金的一种
筹资方式。
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
国有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
国有资本。根据《公司国有资本与公司财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公司以
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公司和
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吸收国家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 产权归属国家;(2) 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3) 在国有公司中采用比较广泛。
法人投资是指
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
法人资本。吸收法人资本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 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2) 以参与公司
利润分配或控制为目的;(3)
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社会公众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职工以个人
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
个人资本。吸收社会公众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 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2) 每人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少;(3) 以参与公司
利润分配为基本目的。
企业在新建在扩大经营时,首先确定资金的
需要量。资金的需要量应根据企业的
生产经营规模和供销条件等来核定,确保筹资数量与资金需要量相适应。
2. 寻找投资单位
企业既要广泛了解有关投资者的资信、财力和投资意向,又要通过
信息交流和宣传,使出资方了解企业的
经营能力、
财务状况以及未来预期,以便于公司从中寻找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找到合适的投资伙伴后,双方进行具体协商,确定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企业应尽可能吸收
货币投资,如果投资方确有先进而适合需要的
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亦可采取非货币
投资方式。对
实物投资、
工业产权投资、
土地使用权投资等非货币资产,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定价。当出资数额、资产作价确定后,双方须签署投资的协议或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 取得所筹集的资金
签署投资协议后,企业应按规定或计划取得资金。如果采取现金投资方式,通常还要编制拨款计划,确定拨款期限、每期数额及划拨方式,有时投资者还要规定拨款的用途,如把拨款区分为固定资产
投资拨款、
流动资金拨款、专项拨款等。如为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核实财产。财产数量是否准确,特别是价格有无高估低估的情况,关系到投资各方的
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处理,必要时可聘请专业
资产评估机构来评定,然后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取得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