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是指不论是否出于融资目的,供应商为实现
应收账款分户管理、账款催收、防范
坏账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将已经或即将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应收账款”,根据
上下文也可能指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合同。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等文件精神,为
积极探索优化
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信用销售,发展信用服务业,同意在天津
滨海新区、上海
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
商贸企业发展,现就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
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分别会同天津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滨海新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
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
(二)加强准入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
保理业务相应的
资产规模和
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
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
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
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
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高管人员。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
管理制度,健全相关
业务流程和
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三)
规范经营行为。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
混业经营,不得从事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面向中小
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
国内保理业务。
(四)健全监管制度。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牵头制订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商业保理企业积极开展
行业自律,并定期将试点情况报商务部。
请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试点
实施方案,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组织评审后正式施行。试点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市场秩序司)联系。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并由下属子公司
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征登记公司)建设运营的,旨在促进
应收账款融资的
信息服务平台。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通过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服务,促成
融资交易的达成。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账款信息的上传和确认,有效融资需求和融资意向信息的传递,融资信息的反馈,转让/质押通知的发送与查看,反
保理融资计划的申请与管理,
动产融资登记信息接口查询、
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自主登记,以及
应付账款履约信息的采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