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伦,官名。藏语音译,亦作“噶布伦”、“噶卜伦”。清规定:员四人,三品,为主持“
噶厦”之官,总办
西藏行政事务,受
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管辖。民国与解放初期继续存在。解放初期,地方政府又增设助理噶伦、
代理噶伦。1959年废。
噶伦是原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的高级行政官员,通常为“三僧
三俗”六人。其全称为“噶贡论”,又译为噶布伦,噶卜伦,噶隆,亦称“萨旺”或是“协摆”,藏文本意为国师、大臣、宰辅。恰白·次旦平措认为这一名称最早出现在七八百年前,也可能
松赞干布时期已有。
九大臣中名列前三名的人与外戚首领国政最高权力机构,称为“四大尚论”。“四大尚论制”传至达赖喇嘛,改为“四大噶伦制”保存下来。第巴桑结嘉措新设官职中有噶伦官职,
拉藏汗时期也有噶伦官职,但不是最高
行政长官。
准噶尔部建立的
傀儡政权有两个噶伦。但真正的噶伦制是在平准安藏后形成。此后噶伦人数、地位、职责、升补等方面逐渐制度化。
1717年,准噶尔大军突然入侵藏北,接着进攻
拉萨。
清政府随即展开“平准安藏”战事。1718年,第一次用兵西藏,全军覆没。1719年,第二次派大军入藏将准噶尔势力驱逐出藏。两次劳师远征的教训,促使清政府改革
行政体制,进一步加强对西藏的管理,推行噶伦制度,即设置几名噶伦
共同负责西藏地方政务。1721年,
康济鼐、
阿尔布巴、
隆布鼐三人均被授予噶伦。1723年,增补
颇罗鼐和达赖喇嘛的强佐扎尔鼐为噶伦,噶伦人数增至5人,五人会办西藏大小事务。1725年进行调整,确立康济鼐为首席噶伦。这些噶伦还是不同地区的总管,负责各自
势力范围的地方
行政事务。1751年,清政府分权于噶伦,诸噶伦地位平等,均为
三品官,总揽
前藏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受
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领导,共同处理西藏地方事务,不得独断专行。
噶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互牵制的作用,避免了事权专一,缓和了
民族矛盾,安定了西藏社会秩序,是清朝中央政府从间接治藏到直接治藏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清代对藏施政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