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为
中华民国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曾设置的省级行政区之一。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设置,与
蒙古地方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一级行政区,相当于省级。1912年12月中旬,
十三世达赖喇嘛回到拉萨,重掌西藏地方政府
噶厦(西藏地方政府),实际掌管西藏地方和
西康省的西部地区。
西藏和平解放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沿用此行政区划,直至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
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1912年建立了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共和国——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理。1912年
中央政府设蒙藏事务局(1914年改称
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务 ,并任命了中央驻藏办事长官,派员赴藏宣慰并恢复被清廷革职的十三世的名号。
1927年,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国民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主管西藏地方和蒙古地方等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事宜。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
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西藏地方政府多次选派官员参加国民代表大会。中华民国期间,外患不已,内乱频仍,中央政府孱弱,而
达赖喇嘛、
班禅额尔德尼继续接受中央政府册封,获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十四世达赖喇嘛
拉木登珠的任职,就是经由
国民政府主席颁令批准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
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坚决驱逐帝国主义势力;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藏军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现行制度及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西藏的社会改革,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解决,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
达赖喇嘛和
班禅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西藏各阶层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领袖也表示坚决支持。从此,西藏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
达赖喇嘛当选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 会主任委员。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多数
噶伦和上层反动集团全面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维护封建农奴制、反对民主改革的武装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驻西藏的人民解放军坚决平息了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同年3月28日发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意愿,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新社会的主人。又经过几年的稳定发展,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代替了西藏地方。
拉萨,
桑昂曲,
日喀则,工布则冈,噶大克,
江孜,
江卡,昔孜,
堆噶尔本,协噶尔,哈拉乌苏,
纳仓,错拉,
洛隆,帕克哩,
角木,
定结,打孜,
聂拉木,
桑叶,济咙,
巴浪,官觉,仁本,补仁,
仁孜,博窝,朗岭,工布硕卡,宗喀,绒辖尔,撒喀,达巴喀尔,作岗,
乃东,达尔宗,
琼结,
江达,贡噶尔,古浪,仑孜,沃卡,冷竹宗,拉噶孜,
曲水,岭,突宗,纳布,
僧宗,岭喀尔,杂仁,错朗,茹拖,
羊八井,锁庄子,麻尔江,夺,雅尔堆,结登,金东,直谷,拉岁,
硕般多,撒拉,拉里,浪荡,朗,颇章,沃隆,札溪,墨竹宫,色,卡尔孜,堆冲,文札卡,汪垫,辖鲁,甲错,策堆得,拉康,达尔玛,琼科尔结,聂毋,蔡里,
曲隆,札称,折布岭,札什,洛美,嘉尔布,朗茹,哩乌,降,业塘,工布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