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气是指药物有寒热温凉四种不同的药性,又称四性。它反映了药物对人体阴阳盛衰,寒热变化的作用倾向,为药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说明
药物作用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
词语
四气(sì qì)
1.指春﹑夏﹑秋﹑冬四时的温﹑热﹑冷﹑寒之气。2.汉儒附会天人相应之说以喜怒乐哀应四时为四气。
中医
一、含义:又称四性,即指药物具有得寒热温凉四处药品性,它反映药物作用性质的重要概念之一。
药用
确定依据:是以用药反应为依据,以病证寒热为基准。
1、能够减轻或消除
热症的药物, 一般属于寒性或凉性,如石膏、板蓝根。
2、能够减轻或消除
寒症的药物一般属于热性或温性,如附子、
干姜。
药效
1、
治疗作用:四气从本质而言只有寒热二性,凡寒凉性药物,即表示具有清热、泻火、凉血、解
热毒等作用,凡温热药物,即表示具有温里
散寒、
补火助阳,温经通络、回阳救逆作用。
2、
不良反应:四气对人体作用具有两面性,倘若应用不当即寒凉性有
伤阳助寒之弊,而温热则有
伤阴助火之害。
药性
温热属阳,寒凉属阴。在同性质中又有程度上的差异,温次于热,凉次于寒。
用药指导
1、据病证的寒热选择相应药物,治热病投寒药,治寒病投热药。如治
气分高热,投性寒的石膏、知母;治亡 阳欲脱,投性热的附子、
干姜。
2、据病证寒热程度的差别选择相应药物,如治
亡阳欲脱,选大热附子,治中寒
腹痛,投温性之
煨姜。
3、
寒热错杂者,则寒热并用,至于孰多孰少,据情而定。
4、对于
真寒假热或真热假寒者,则又当分别治以热药或寒药,必要时加用药性相反的
反佐药。
中药
四气最早记载于《
神农本草经·序录》,指药物“有寒、热、温、凉四气”。但宋代
寇宗奭认为“凡称气者,即是香、臭之气,其寒、热、温、凉则是药之性。……序例(《神农本草经·序录》)中‘气’字,恐后人误书,当改为‘性’字,于义方允”。提出将“气”改为“性”,故“四气”又称“四性”。明代
李时珍则认为“寇氏言寒、热、温、凉是性,香、臭、腥、臊是气,其说与《
礼记》文合。但自《
素问》以来,只言气味,卒难改易,姑从旧尔”,主张仍以“气”相称为宜。
中药寒、热、温、凉四者,或称为“气”,或称为“性”,古今兼而有之,同时并存,都是指药物固有的属性。
产生
主要有二种学说:其一为禀受于天说。如李中梓云:“四时者,
春温、夏热、秋凉、冬寒而已。故药性之温者,于时为春,所以生万物者也;药性之热者,于时为夏,所以长万物者也;药性之凉者,于时为秋,所以肃万物者也;药性之寒者,于时为冬,所以杀万物者也”。其后,
缪仲醇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凡言微寒者,禀春之气以生;言大热者,感长夏之气以生;言平者,感秋之气以生,平即凉也;言大寒者,感冬之气以生。此物之气,得乎天者也”。认为药物的四气禀受于天,是由四时季节气候的差异而引起的。
其二为入腹知性说。
徐大椿云:“入腹则知其性”。药性寒温的确定,是根据
药物作用于人体所产生的不同反应和所获得的不同疗效而概括出来的,它与所治疗疾病的性质相对而言,“所谓寒热温凉,反从其病也”(《
素问》)。大凡能减轻或消除阳
热病证的药物,其药性为寒凉;凡能减轻或消除阴寒病证的药物,其药性为温热。同理,温热性质的药物,主要用于寒
性病证;寒凉性质的药物,主要用于
热性病证。入腹知性说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以
临床实践为基础,以机体用药后的反应为依据来确定药物的寒温性质,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二说,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四气的不同内涵。禀受于天说揭示了药物的自然之气,入腹知性说揭示了药物的性能之气,后者是四气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基石。
四气内容
《
神农本草经》认为,四气主要是指寒、热、温、凉四个方面。但该书在每
药条下标注四气内容时,又涉及到大量的
平性药。
李时珍在《
本草纲目》中提出了“五性焉,寒、热、温、凉、平”,十分明确地将“平”纳入药性的内容,颇为后世所推崇。
所谓“平”,
徐大椿解释为“中和之性,无偏杂之害”;
缪希雍解释为“性禀冲和,无猛悍之气”。说明平性药是指寒热界限不很明显、药性平和、作用较缓和的一类药。事实上,平性是一个相对属性,绝对的平性是没有的。
此外,性(气)还有一些其它的提法。如《
圣济经》云:“寒、热、温、凉、收、散、缓、急,同谓之性”。《
本草品汇精要》云:“
性分寒、热、温、凉、收、散、缓、坚、软也”。《
药品化义》将性分为寒、热、温、凉、清、浊、平。但通常所说的的性(气)主要是指寒、热、温、凉、平五个方面。
四气划分
主要观点有四:一是
五分法。
李时珍提出五性分类法,认为“五性焉,寒、热、温、凉、平”。今人孙启明认为,平性是中药药性分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若以药性为母项,则寒、热、温、凉、平为五个子项。由于中药传统只接纳“寒、热、温、凉”四个子项,置“平性”于不顾,这就犯了概念划分不完全的
逻辑错误;二是
四分法。《
神农本草经》提出药“有寒、热、温、凉四气”,后世多遵从之;三是
三分法。唐代《唐六书》提出“三性说”,曰“三性,谓寒、温、平”。孙启明认为,按照概念划分的“子项
不相容”原则,四气中的各子项必须不相容。然而,寒与凉、温与热分别是同一性质的药性,仅是程度上的不同,即凉次于寒、温次于热。分别属于相容概念,这就犯了
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由于中药药性分类只能容纳四气的寒性和热性,再加上平性,建立寒、热、平三性分类法,完全符合逻辑学的要求;四是
二分法。笔者认为,二类分法中同样存在着“概念子项相容”的逻辑问题。因为绝对的平性药是没有的。就具体药物而言,仍有偏寒或偏热之不同,分属于寒、热二性。因此,建议将四气分为“寒性和热性”二大类更为适宜,简洁。
四气运用
病证有寒热之分,药性有温凉之异。“疗寒以热药,疗热以寒药”(《
神农本草经》)。“治寒以热,治热以寒”(《
素问》),这是临床用药必须遵循的
基本原则,决不能废绳墨而更其道。其具体运用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辨证施用。寒热温凉四气是根据药物“入腹”后机体的客观反映来确定的,四气运用指征是疾病的“证”,而不是“症”。因此,必须在
中医理论的指导下,通过辨证,明确疾病的阴阳盛衰和寒温性质,具有针对性地选用寒性或热性药物,逆病情而治。尤其对
真寒假热证或
真热假寒证,当明察秋毫,辨其真假,从其表象而治,“
热因热用,
寒因寒用”。则属于
反治法范畴。
二要寒温并用。疾病往往是复杂多变的,表寒里热、
上热下寒,寒热中阻等
寒热错杂的证候更为多见。因此,有是证,当用是药,必须寒药与热药并用,使寒热并除。诚如何梦瑶所云:“因其人寒热之邪夹杂于内,不得不用寒热夹杂之剂,古人每多如此”。如
半夏泻心汤、
生姜泻心汤、
甘草泻心汤就是寒温并用的典范。对于寒热(阴阳)格拒的病证,“药用反佐”。具体的用法是:用热药治寒病,少加寒药;用寒药治
热病,少加热药,同气相求,顺其
病气而无格拒,如
白通加猪胆汁汤。
三要择时应用。《
素问》云:“
用热远热,用温远温,用寒远寒,用凉远凉”。即在炎热的季节要避免使用热性药,在温暖的季节要避免使用温
性药,在寒冷的季节要避免使用寒性药,在清凉的季节要避免使用凉性药,这是根据四季气候变化选择用药的
一般规律。进而指出“
热无犯热,寒无犯寒,从者和,逆者病”,顺从这个规律则相安无事,若违背这个规律就必然造成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