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为固定资产。”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
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有区别的。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对固定资产并没有一个明确范围,就是说没有明确的价值衡量标准,而增值税法对
个体工商户、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个标准,而且标准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如果标准定得太高,对应纳
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价值为1600元。在增值税法中,该办公桌属于
低值易耗品,其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在个人
所得税法中,该办公桌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只能分期计算折旧,而不能一次性作为
费用扣除。
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
原则性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每个企业需根据
企业经营规模、资产特征,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并据以确认和计量。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的
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
折旧率或者
折旧方法,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
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
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将其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管理用具、
玻璃器皿等资产,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
周转材料,以及
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
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
税法必须制定严格的、明确的、统一的固定资产标准,以尽量减少依赖职业判断计算税款,这既是反避税的需要,减少纳税人的可选择性,同时也防止滥用税法,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概念强调的是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时间,而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产
价值标准和
时间标准。
此外,
会计准则将
投资性房地产和
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一项
实物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作为存货(
低值易耗品),但按税法可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同样,一项实物资产对照税法规定可
不作为固定资产,但企业可能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将其纳入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不同,会直接导致
会计利润与
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当然,即使是会计与税法均确认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也会出现
后续计量的差异,必须依法
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