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股
股票术语
国家股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以国有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企业法人、国有事业、社会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两者的股份均为国有股,均需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但由于具体的投资主体不同,因而在股权管理上也有所区别。国家为了加强对公司国有股股权的监管,先后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实施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定义
国家股(State Shares)指的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份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国有的主体地位。
国家股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这四种。
简介
国家股一般是指国家投资或国有资产经过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国家股的股权所有者是国家,国家股的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主管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
我国国家股的构成,从资金来源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国有企业由国家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国拨流动资金和各种专用拨款
2.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原有行政性公司的资金所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
国家有三种持股策略方式,即控制企业百分之一百的股份,控制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控制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股份。国家控股程度,通常因企业与国计民生的关切程度不同而异。
国家股股权的转让,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股减持
经邦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国家股的减持与非流通股流通虽有一定联系,令人容易将二者混在一起,但实际上非流通股的流通在数量上要比前者大得多,这是导致市场恐慌的真正原因。二者好比“子母雷”,国家股减持是“子雷”下面却拖着一颗非流通股流通的“母雷”,上面只能看到“子雷”,威力并不大,而从下面却看到的是“母雷”,威力巨大。
国家股减持所引发的非流通股流通的前提是在国家股和法人股名义下股份的产权清晰化。
对国家股减持,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必须是股份全流通市场,非流通股进入流通是大势所趋,应坚定不移推进,对此是具有共识的,人们所争议的是何时、何法以何种方式完成这件工作。
国有股减持大事记
自发探索阶段:1994年4月,珠海某集团收购某实业35.5%的股权。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例国有股转让。
政策准备阶段: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
试点过渡阶段:1999年12月2日 国有股配售试点启动。中国证监会确定10家单位为国有股配售预选单位。
正式实施阶段: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核心是第五条,即新发、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最受争议的是第六条,即“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把高价减持和首发、增发“捆绑”起来。
紧急暂停阶段: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紧急叫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1年10月23日,受国有股减持方案暂停的消息刺激,个股全线上涨,这是实施涨跌幅限制以来最大的一次单日涨幅。
·2001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刊登信息,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操作方案。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与其他股的区别
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我国投资者通过4000多万股东账户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5%。
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能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
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平均超过70%,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近年来。随着兼并收购人壳、借壳等资产重组活动的展开,国有股利法人股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
除少量公司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绝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9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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