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府为本地辖区内的封建领导者,
土司。下设属官衙门、机构、保安队及基层政权。等级大则相当于
巡抚、
县长级别。多存在于少数民族
边疆地区。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土司军事制度是封建统治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上的又一新的、重要的制度,它历经元、明、清三代数百年历史,几经演变,最终形成其固有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我国古代封建统治王朝
中央集权制下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时间跨度之长、范围之广,曾经对傣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产生过重大影响,因此,今天,在稳定边疆、构建多彩和谐云南的历史条件下,来研究分析古代土司军事制度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改土归流
贵州的
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
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
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
惠水)、
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
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
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
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土司等级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
宣慰使、宣抚使、
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明朝与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
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谓
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
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
世袭官职,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
土官,成立许多土州,县,洞。这些土州县洞,社会经济,政治组织,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风俗等都与
流官黄现璠著
《壮族通史》)。
元江军民府的形成
明代中央王朝为了巩固其对全国的封建统治地位,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一种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土司制度”。
明朝初年,朱元璋对云南采取“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内宜流不宜土”的方针。经过洪武、永乐两朝的几度调整,云南、曲靖、澄江、临安、大理、永昌6个府,全设流官;楚雄、姚安、广甫3个府的流官任知府,以土官为辅任同知、通判;寻甸、武定、广西、元江、景东、蒙化、顺宁、鹤庆、丽江、永宁、乌蒙、东川、芒部等13个府以土官为主,流官为辅。在实行以土官为主,流官为辅的云南13个府中,以傣族那氏为世袭土官的“
元江军民府”即是其中的一个府。而明代“元江军民府”是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傣族土官那荣赴京朝贡后,由“元江知府”改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