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
所有、
占有、
经营、
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
政治统治。
词目释义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
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土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即
土地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使用关系、
收益分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等。
(四)广义上的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个特定的
土地法规,如
土地管理法。
立法概况
1947年9-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
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
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
土地制度,实行
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
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土地改革实践和立法经验,
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列》和《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大城市郊区和华侨的土地改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国家
建设用地,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1957年修订)。1956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第17条至24条),对
土地使用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1956年6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规定了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了“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社员种植蔬菜”。在农村实行
人民公社化后,1975年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
农村土地为基本核算单位的
生产队集体所有。1982年12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调整对象
①关于
土地所有权、占有权、
使用权、经营权的规定。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土地买卖、租赁、转让、继承和典当等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②关于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经济发达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立法,特别是现代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立法普遍引起各国的关注。
③关于公共设施和现代化占用和征用土地方面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日趋尖锐,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更重视这方面的立法。
④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测量、登记、统计、发证、档案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立法历史
古代
奴隶制国家就制定有关于土地所有和使用的法律。公元前20世纪,《
苏美尔法典》、《中亚述法典》都有田园继承权等
土地关系的法律规定。公元前18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中也有许多关于
土地占有、租佃的规定,如第45条规定:“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古罗马的《
十二铜表法》第七表是专门的“土地权力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
摩奴法典》之八也是专门的土地关系法。在中国,《周礼》记载,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定,
周天子拥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天子才有权将土地分给诸侯,诸侯再分给大小贵族占有和使用,不准买卖和自相授受。
封建社会
法兰克查里大帝颁布《查里曼庄园敕令》,推行采邑分封制度。1215年英国大宪章重新确认了封建贵族和教士的权利,保证贵族和骑士的封土
继承权。在东方,土耳其、印度、朝鲜、日本的封建帝王也都是通过颁布法律、诏书、敕令等确认其封建土地制度。中国是土地立法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春秋战国时期,
鲁国的“
初税亩”、齐国的“相地定籍”、
秦律的“废
井田,开阡陌”等,都是确认以经营“私田”开始的封建地主
土地所有制,以后的中国历代
封建王朝都颁布了大量关于土地的律、令、诏、敕等,进一步确认了封建地主
土地私有制。如
秦始皇下令“
使黔首自实田”。《秦律十八种》中的《
田律》,详细规定了国家对农田、水利、山林、
苑囿的管理制度。《
汉律》规定:官田(皇室占有的土地)禁止买卖,民田(地主占有的土地)允许买卖和继承。公元280年西晋公布有《占田法》。从北魏
太和9年(公元485年)到唐初(公元7世纪),各封建王朝都颁布有
均田令,规定地主可依奴婢和耕牛数量受田。以后的《元律》、《
大明律》、《大清律》对土地制度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进入
资本主义社会,各国先后制定了有关
土地法规。
近代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曾提出“
耕者有其田”的口号。1926年国民党政府通过的政纲,提出了“
二五减租”(即减轻
佃农田租25%)。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权为了废除封建地主
土地所有制,曾先后制定一系列的土地法。如1928年12月制定的《
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
兴国土地法》和1931年颁布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法律法规
法律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