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
鲁国在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左传》中记载:从春秋中叶开始,各主要诸侯国先后进行过一系列的土地、赋税
制度改革,著名的有:公元前685年,
齐国的
管仲采用“相地而衰征”的新税法;公元前645年,
晋国“
作爰田”、“
作州兵”。公元前594年,
鲁国为了增加收入,便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
此后,
楚国、
郑国、
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春秋时期,由于
牛耕和
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
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
在实行初税亩之前,
鲁国施行按
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
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于是,鲁国便实行初税亩,即:
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
公田、
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
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
土地占有关系。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
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
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
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
分力”、“
相地而衰征”,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
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后的
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
政治权力向土地
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
初税亩从
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
私有制,使中国历史从
奴隶社会向
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
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
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
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初税亩是
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
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经济发展的
一般规律的。它在激发劳动者
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
初税亩的实施,也使
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按实际田亩产量十分之一纳税的具体方式,使劳动者切实体会到了努力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
劳动效率。
初税亩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这一制度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
先进生产力要求下,对生产关系的一次合理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要求,是
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
《
谷梁传》对初税亩评价说:“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
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
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
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这是对初税亩的一种否定态度,认为初税亩的实施,是违背古法的“非正”行为。这段文字也说明了初税亩的实际作为。
井田制下,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也就是“二”。初税亩的实施对
鲁国经济实力的及国力的增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