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有和利用中各
阶级、阶层、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特殊的生产关系。主要内涵是地租关系。
首先包含土地所有权即土地归谁所有的形式,它是一切社会土地关系的基础。其次还包含受制于
土地所有制形式的
土地管理形式,即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制定的
政治、
经济、
法律和行政等项措施的土地管理措施的体系。土地产权关系是指土地产权的确立和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主体间的土地法律关系和土地经济关系。
土地关系是指土地占有和利用中各阶级、阶层、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特殊的生产关系。如地租关系等,土地关系中存在着相应的土地
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如租赁权、抵押权)等。
1.
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
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地主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屯田制——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实行过屯田制
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
内容: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保护
富农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