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
一种经济制度
私有制,指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资料进行个人或集体的排他性占有。私有制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特权主义和专制社会为代表的基本标志之一。
观点
私有制是高效率的经济社会基本标志之一。
生产力的发展是产生私有制的原因。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增加,金属工具、牛耕等新的生产工具或方法的出现,直接促进了相对剩余产品的出现,对于剩余产品的不公平分配就是私有制的最早形式。
现实情况
根据对现代南太平洋小岛上的原始民族考察,这些民族没有金属工具,也没有牛耕等生产方法,没有剩余产品,实行私有制。
改革开放
中共中央关于私有制认识的变化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我国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 方便人民生活、 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 这表明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经济首先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区分开来,并被赋予了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属性。
三年之后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指出: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却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 加强对它们的引导、 监督和管理。 这意味着私营经济尽管还带有雇佣劳动的属性,但已被视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指出: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 非公有制经济就由原来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补充,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私营企业家界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强调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003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此有了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5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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