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经济是指
生产资料归劳动者
共同占有的
经济形式。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发展历史
人类历史上有过两种公有制经济:一是
原始公社制经济。当时,生产力低下,个人无力单独向自然界作斗争,必须共同劳动,获取
生活资料,共同享有,以求生存和发展。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这种经济条件下,主要存在生产资料
全民所有制和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
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公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其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发挥主导作用。
但是,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
社会主义运动往往是在一些工业化相对落后的国家取得成功。尤其是中国,一穷二白,工业化基础极其薄弱,仅有的一点工业产业也十分孱弱且发展畸形。因而,推进国家的工业化,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首要和中心的任务,成为了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由此而来,工业化原始积累的历史任务,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首要任务,成为中国公有制经济初始的历史使命。
基本概念
所谓
公有制经济,是指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以及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确立主要依靠公有制经济自身在竞争中的优势。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体指的是
公有资产的组织形式和
经营方式。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
国有经济和
集体经济,还包括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主要形式
集体经济
中国公有制经济最初的主要形式是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国有经济主要分布在工业领域,是中国工业化的主体。集体经济主要分布在农业领域及手工业、轻工业、中小商业部门。
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体制是中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阶段性体制载体。以公有制为实现原始积累的主要形式,在财产权利上就体现为公有制财产的积累,公有制经济的扩张。
市场经济
随着中国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始真正进入
资本积累的阶段。即公有制经济不再是依赖来自自身之外的财富的“输血”来发展壮大,而是依靠自己的财富生产和创造能力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的积聚扩张,即从依赖外部积累为主转变为依靠内部积累。
主体地位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等类型,随着产权改革的深化,相互之间也在融合发展。国有经济的存在形态正逐渐从国有企业向国有资本转化,通过
国有资本的流动、配置来促进经济社会目标的达成。国有资本的功能正在从经济(保值增值)向兼容社会(公平、绿色和创新)转变,在促进
共同富裕中将扮演重要角色。
具体组成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以及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共四个)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
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一,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财产权和
契约自由共同构成了
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财产权的平等意味着主体的自由平等,反之亦然。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要求不同的
市场主体以平等身份公平参与竞争,也要求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西方
发达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财产
法律制度,从而能够形成一种合法的财产秩序,最大限度地加快
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完善
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促进
经济福利和社会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效率的内在要求,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10]
第二,有利于
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十五”大已经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
宪法》中也提到“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却没有明确“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这就使得很多私营企业、个人不完全相信
国家政策,出现了
企业短期行为和转移资本的现象。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各阶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阶层的绝大部分财产都是通过合法的经营、正当的途径获得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当私有财产得到保护后,劳动者才会为了自身高水平、高质量的生活设法去实践自己的“创造、探索”行动,设法去“试探、寻找”盈利的机会,从而不断地提高
国民收入,推动经济的发展。
第三,顺应了建设现代
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私有财产权在
西方国家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近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基石。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不仅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从而为
公民权利与
国家权力之间划分明显的界限,是
有限政府形成的催化剂。而政府存在的宗旨是保护包括公民财产权为核心的各种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
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具有抵御
公权效力的私有财产权则无法划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国家权力无法得到制约,有限政府只是空谈,
宪政体制将失去坚实的基础。因此,私有财产权具有抵御
公权力侵害的效力,将之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助于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
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实现。
第四,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没有
私人财产,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人就会缺失自由活动的空间,个人的价值就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哈耶克认为:“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强制的
基本条件,尽管这绝非是唯一的条件”。“对财产权的承认,显而易见,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遭强制的私域的首要措施。”
第五,开启了
宪法诉讼的契机。私有财产权作为我国人权性质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受到国家权力侵害的事例。在我国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宪法有规定而
普通法律无相关规定救济不能时,必然引发私有财产权需要宪法救济的现实。虽然我国现行宪政体制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宪政机制的突破性发展,对于为我国宪法诉讼机制的建立提供适宜的契机意义重大。
第一,进一步解决思想,深化改革,
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公平竞争。第二,进一步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
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第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环境,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第四,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