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
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
银行存款”、“
应付票据”等科目。
(2)购入材料超过正常
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在途物资”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在途物资”这个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是企业按
实际成本进行的
会计核算,用于企业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
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采购业务,应根据发票账单等
结算凭证,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待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再贷记“在途物资”。
(1)在途物资不属实。企业在途物资是在企业已经收到对方的结算凭证并办理了货款的结算,但货物仍在运输途中,即企业已取得了材料的所有权。一些企业为了虚增
流动资产,通过虚增在途物资的方式改善企业的
财务状况。在实务中,在途物资还包括虽然已经运达企业但是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和材料。
(2)在途物资的金额不正确。一般来说,期末在途物资的金额是通过“
物资采购”账户的
期末余额来反映的。但是当企业采用
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收发核算的情况下,“材料采购”账户的期末余额不仅包括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而且包括已验收入库但尚未结转的
材料成本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