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中海贫血基因是引起地中海贫血的直接原因,地中海贫血是一组
遗传性肽链合成障碍导致的血红蛋白异常性疾病。地中海贫血病人父母往往是轻型
地贫病人,也可以说病理基因
携带者,父母各自有一个病理基因,如果父母各自的病理基因同时遗传给子女,即子女有两个病理基因。在中国,a-地贫基因携带率为2.64%。
据WHO估计,全世界约有4.5%的人携带有
血红蛋白病致病基因,每年出生的各类重型地贫患儿数至少有20 万。2010年尚无治疗地贫的有效方法,且
医疗费用昂贵,患者及家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
地中海贫血基因根据合成障碍的肽链不同,将其分为α地贫和β地贫。a
珠蛋白基因的缺失是a地中海贫血致病的主要原因,b珠蛋白基因突变是β地中海贫血致病的主要原因。
地中海贫血基因的危害最严重的类型有Hb Bart’s 胎儿水肿综合征、重型β地中海贫血和
血红蛋白H 病等。静止型或轻型地贫患者虽然没有严重的临床症状,但夫妇携带的异常α、b珠蛋白基因可以遗传给子代,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统计表明,如果夫妇双方都是地中海贫血基因的
携带者,他们的子女就会有25%的可能是重型地中海贫血,50%的可能是轻型地中海贫血,另有25%属于正常。
3.、
产前诊断:中孕期(17—22周)行羊水穿刺术获取胎儿细胞,通过基因检测明确胎儿有无α或b珠蛋白基因的缺失或突变以及类型,有效防止重型地贫或畸形患儿的出生。
2009年4月,
佛山考生小周、小唐、小谢因参加佛山市
公务员考试被查出携带
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拒绝录用。该3名考生于是向禅城区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状告考试体检的
组织者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3日下午,禅城区法院对这起被称为“中国国内
基因歧视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3位原告的
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在庭审中已自认收到了被告的电话通知,且原告已经实际行使了诉讼的救济权利,故被告有无书面告知不影响原告
实体权利,不属于可以确认被告
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理由,原告的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责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原告进行考察录用,此项诉讼请求属于
行政权的管理范围,不属于
司法权直接调整的范围。
在庭审中了解到,在广西、广东一带约有1200万人携带
地中海贫血基因。在2009年6月的佛山公务员考试体检中,共有31名考生被检测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其中28名来自
两广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