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地租指从具有独特自然条件的土地上所获得的
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
地租。垄断地租不同于
级差地租,也不同于
绝对地租,它不是资本主义的正常
地租形式,而是一种特殊地租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一种特殊现象。
垄断地租不是任何土地都能产生的,它只产生于具有某种独特自然条件的土地。如只有某些土地能生产某类珍贵
产品(如
人参、名茶等)。这类土地面积有限,利用这种土地生产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而且产量有限,供不应求,
产品的出售
价格主要由购买者的爱好程度和
支付能力决定,从而形成一种同产品价值决定无关的、大大高于
生产价格的
垄断价格。这个
垄断价格带来的
超额利润,不归租地
资本家占有,而由资本家转交给土地所有者,形成垄断地租。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葡萄园在它所产的
葡萄酒特别好时(这种
葡萄酒一般说来只能进行比较小量的生产),就会提供一个
垄断价格。由于这个
垄断价格(它超过
产品价值的余额,只决定于高贵的饮酒者的财富和嗜好),
葡萄种植者将实现一个相当大的
超额利润。这种在这里由
垄断价格产生的
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者对这块具有独特性质的土地的所有权而转化为
地租,并以这种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因此,在这里,是
垄断价格产生
地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3页)。在
资本主义社会,其他具有独特自然条件的土地,如生产某种稀有金属的矿山地段,某些旅游胜地的建筑地段,经营者都能依据其特有条件确定
垄断价格,获得
超额利润。这类独特土地上的
超额利润,也会转为垄断地租。
垄断地租不同于
级差地租,也不同于
绝对地租,它不是资本主义的正常
地租形式,而是一种特殊地租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一种特殊现象。垄断地租会因
竞争规律的影响及购买者的需要和
支付能力的变化而变化。
作为垄断地租基础的这种
垄断价格,同
帝国主义条件下普遍存在的那种垄断价格也是不同的,它只是一种个别的特殊现象。对这种
垄断价格的考察则属于竞争学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