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
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
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
有关费用、
销售税金等规定的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
土地增值税。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
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
国民收入的部分。所谓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
流动资产价款都允许扣除,但对
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同时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项目的减免税,二者也会有所不同。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
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
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
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及规定的费用再加计
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3)对取得
土地使用权后进行
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
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
税务机关参照
评估价格确定的
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
成本价乘以成新度
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交纳的有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