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担保是指
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
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出口类担保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银行(担保人)向
招标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标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擅自撤回该项投标或修改原报价;如果投标人中标,投标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招标人规定的日期内提交
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银行(担保人)向买方担保卖方按期、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
退还预付款担保
退还
预付款担保是银行(担保人)向
进口商担保,如
出口商未能履行
商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则由银行负责向进口商偿还已预付的款项及
利息,但以担保金额为 限。
质量或维修担保
质量或维修担保是银行(担保人)应卖方或承包商的申请,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向
进口商或工程业主所出具的一种担保,保证出口
商品质量或工程质量在规定时间内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关税担保
关税担保是在国际
承包工程或国际展览中,银行(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当地海关担保入境施工设备或展品(入境时免税)在规定时间内或
项目结束后撤离该国,否则向当地海关缴纳关税。
保留金担保
保留金(或
留置金)指由
进口商保留约占合同款5-10%的尾款,在进口商品或工程符合合同标准后再付给
出口商。如果
出口商要求这部分
保留金随货款或工程款一并支付,则由银行(担保人)向
进口商担保所出口商品或工程符合合同标准。
进口类担保
付款担保是银行(担保人)为买方进口商品或
劳务向卖方保证,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运
货物或提供劳务后,买方一定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
融资类担保
借款担保
借款担保是指银行(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一份保证借款人按借款协议规定偿还
贷款本息的书面保证。保证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或无力还款时,由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租赁担保
租赁担保是银行(担保人)向
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到期履行其应承担的支付
租金的义务时,银行保证代为承担履行此项给付租金的责任。
相关银行业务
当客户按有关合同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银行可应客户要求作为担保人,以
保函或
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合同另一方承诺,如客户未能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代其履行偿付责任。
业务涵盖
银行通常可提供
借款保函、
融资租赁保函、
经营租赁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补偿贸易保函、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质量保函、维修保函、付款保函、
留置金保函、
海事保函、关税担保以及各类
备用信用证等。
适用对象
1. 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及
其他经济组织;
2. 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3. 客户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4. 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
5. 按规定需要提供
保证金和/或
反担保的,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或反担保;
6. 能按约定交付担保项下的有关费用;
7. 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销贸易类担保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担保
银行向外商担保在国内加工企业违约,而且不能以
现汇偿付来料、来件款时,由担保人向外商赔付来料、来件款及
利息。
补偿贸易担保
银行向外商担保在国内加工企业违约,而且不能以
现汇偿付设备、技术款时,由担保人向外商赔付设备、技术款及
利息。
银行业务办理
当前,很多银行都开展了各种与外汇担保相关的业务,每个银行对于此类业务的规定都是有细微差异的,因此,客服在办理这些业务时,应具体咨询具体的银行。这里谨对银行对于外汇担保相关业务的规定大概总结如下:
客户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
担保业务申请书,并按银行提出的条件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 客户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等;
(2)
对外担保主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有关交易背景资料;
(3) 担保涉及的事项按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4) 客户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5) 反担保措施证明文件;
(6)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调查
银行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等进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履约、偿付能力,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协议签订
银行同意开立
保函后,与申请人签订开立担保协议,约定担保种类、用途、
金额、
费率、担保有效期,付款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需提供反担保的,还应按银行要求办理反担保手续。
人民币贷款
基本概念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
金融机构或境内
外资金融机构提供
信用保证(含
备用信用证)或由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
质押,由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贷款人为银行;质权人和保证受益人为贷款人;借款人为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质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
外资金融机构。
币种、汇率、期限和利率
(一)借款人提供的
质押外汇币种及
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保证的币种仅限于美元、
欧元、
瑞士法郎、日元、港元和英镑以及其他能够
自由兑换的
外币。
(二)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
人民币汇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人民币
基准汇率;外汇担保履约时汇率为当日
中国工商银行挂牌外汇买入价。
(三)外汇
质押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外债项下资金用于
质押时,人民币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外债的到期日。
(四)
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保函应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至少半年至2年到期。
备用信用证应自
贷款到期日之后至少15天到期。
(五)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
贷款利率和
质押外汇存款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
利随本清。
贷款金额的确定
(一)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主债务金额为
贷款本金、
利息及有关费用。贷款金额应根据
质押外汇金额或
外资金融机构保证外汇金额及文本条款,在贷款合同中以特殊的约定条款来确定。
(二)
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文本应同时使用提前到期的特殊约定条款,包括不支付利息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和特殊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
1、不支付
利息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是指借款人不依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在
贷款人提示后15日内仍不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
2、特殊的提前到期约定条款,是指一旦发生
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
贷款主债务,借款人需立即偿还担保不足部分人民币贷款或追加担保金额直到担保金额足以覆盖主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主债务提前到期。
(三)外汇
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
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质押外汇折算金额的95%。外资金融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
贷款,其保证文本原则上应为
汇率敞口格式,贷款
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基准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审查与发放
(一)借款人必须是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借款人提供的外汇
质押款项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和外债,也可来源于经常项下收入。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
外汇结算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账户。以经常项下外汇收入作
质押时,质押外汇金额与
外汇结算账户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结算账户的
最高限额。
(五)经办外汇
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的分支机构应设外汇质押专户,借贷双方不得采取
活期存款止付的方式办理质押。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不得擅自动用外汇质押专户中的款项。
(六)
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
信用保证,应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对借款人人民币
贷款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