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
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
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
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
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
融资担保、
融资租赁担保、
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
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
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所有者——
股东行使。
因对外担保而引起的债务纠纷、资金问题不仅困扰着相关的上市公司,也拖累了相应
个股。对个股来说,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说是个利空,至少不是什么好消息,至于影响究竟有多大,并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来说:对外担保多了肯定不好,一旦被担保方出了问题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巨额亏损,对外担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互保和对子公司的担保,后者关系不大,前者容易出问题。
(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
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
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
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
净资产应为正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