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前身是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70年10月,市劳动局并入天津市综合计划局;1972年12月,重新成立天津市劳动局;1998年5月,组建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拟订相关地方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引进开发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编制本市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养老和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养老、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留学人员来津(回国)工作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承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各系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和市政府任免领导人员的有关事项。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组织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方面的职责分工。来华人员A类人员来津工作政策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来津工作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外国人来津工作许可。
内设机构
工资福利处
最低工资政策及标准,拟定
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及
人工成本政策并负责发布,拟定全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政策并负责实施。
2.负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定
按生产要素分配、企业经营者收入、
工资集体协商等政策。拟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制定规范企业
工资支付行为的政策,审核企业岗位劳动评价标准及方案。
3.负责综合管理企业职工
福利待遇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
5.参与评定企业市级劳模工作,参与制定房改、供热等改革政策,参与
企业效绩评价等工作。
6.负责知青工作,妥善解决知青遗留问题。
职业技能培训处
1.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措施。
2.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合理规划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指导和监督执行国家
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对未列入国家标准的职业,组织制定本市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和分类指导职业资格考核、证书核发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各类职工培训工作,制定规划和措施;制定技师和高级技师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区、县及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
4.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制定相关的表彰、奖励政策以及竞赛规则。
5.负责制定我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6.综合管理本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开办、撤销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工作;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就业指导和学籍管理。
7.制定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校长(主任)任职资格培训、教师专业培训、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推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本市技工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8.负责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
10.指导和管理市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培训协会和技师协会的工作。
信访处
2.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落实。
3.综合统计、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为制定完善劳动和
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4.协调、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工作,拟定信访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5.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预控、预报工作,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1.拟定本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拟定
工伤(含职业病,下同)保险覆盖范围和
社会统筹的费率政策。
3.?拟定
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并负责组织
工伤认定工作。
5.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
6.拟定工伤死亡供养
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给付标准。
7.拟定伤残职工康复治疗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处
1.制定劳动保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报审工作;负责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解释、批复工作;组织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负责实施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保障
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4.指导、管理全市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对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保障综合配套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劳动保障各学会、协会工作。
7.负责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
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就业(失业保险)处
1.拟定劳动就业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贯彻国家就业方针,制定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社区就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工作。
3.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制定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就业登记、招工备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4.制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训练、
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负责就业经费、
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6.负责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和统计,制定失业预警、预测政策和措施,监控城镇
失业率。
7.制定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及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
8.制定境外人员进津就业和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指导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与
就业训练中心的工作。
10.拟定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1.拟定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复核工作。
12.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
13.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1.拟定全市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用
社会统筹、费率调整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3.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支付标准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4.拟定养老保险
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5.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的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因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6.拟定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政策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达到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7.拟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政策。拟定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提前退休审批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处
1、制定全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政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
2、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指导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工作。
3、拟定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拟定调整增缴及发放标准。
5、制定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计划和表彰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处
1、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6、指导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处
1、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划、政策法规草案;
2、负责对全市劳动关系现状的调查分析,指导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政策法规,综合管理
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
5、负责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建设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
6、负责制定全市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7、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宣传和服务工作;
9、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1.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则、政策和制度。
3.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工作,拟定社会保险
内部审计规则和
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4.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责制定从事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及
培训规划。
5.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6.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案件。
医疗(生育)保险处
1.拟定本市医疗、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对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3.协调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与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4.进行医疗、生育保险调查测算,确定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率。
5.拟定医疗、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6.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
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7.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8.组织拟定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
9.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定点零售药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的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10.拟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
13.拟定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4.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5.拟定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6.拟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17.指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及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工作。
18.负责市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纠纷调解小组办公室工作。
19.负责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参与全市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现任领导
(更新于2024年8月)
局属单位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天津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劳动保障技师学院(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
天津市劳动经济学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天津市就业服务中心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所获荣誉
2019年11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5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被授予天津市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0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
2022年5月,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被表彰为全国信访系统先进集体。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