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中,其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
释义
成年女子的通称。
例句
《逸周书·月令》:“禁妇女无观省,妇使劝蚕事。”
《管子·枢言》:“王主积于民,霸主积于将战士,衰主积于贵人,亡主积于妇女珠玉,故先王慎其所积。”
《庄子·天运》:“其作始有伦,而今乎妇女,何言哉!”
《庄子·盗跖》:“穴室枢户,驱人牛马,取人妇女。”
《荀子·王霸》:“故人之情,口好味,而臭味莫美焉;耳好声,而声乐莫大焉;目好色,而文章致繁,妇女莫众焉;形体好佚,而安重闲静莫愉焉;心好利,而谷禄莫厚焉。”
《荀子·王霸》:“乱世则不然,污漫突盗以先之,权谋倾覆以示之,俳优、侏儒、妇女之请谒以悖之,使愚诏知,使不肖临贤,生民则致贫隘,使民则极劳苦。”
《礼记·曲礼下》:“居丧不言乐,祭事不言凶,公庭不言妇女。”
《礼记·月令》:“禁妇女毋观,省妇使以劝蚕事。”
《史记·项羽本纪》:“﹝ 沛公 ﹞今入 关 ,财物无所取,妇女无所幸,此其志不在小。”
《史记·项羽本纪》:“居数日,项羽引兵西屠咸阳,杀秦降王子婴,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收其货宝妇女而东。”
《史记·项羽本纪》:“遂北烧夷齐城郭室屋,皆阬田荣降卒,系虏其老弱妇女。”
《史记·留侯世家》:“沛公入秦宫,宫室帷帐狗马重宝妇女以千数,意欲留居之。”
《史记·陈丞相世家》:“陈平为相非治事,日饮醇酒,戏妇女。”
《史记·张仪列传》:“乃以文绣千纯,妇女百人遗义渠君。”
《史记·魏公子列传》:“公子自知再以毁废,乃谢病不朝,与宾客为长夜饮,饮醇酒,多近妇女。”
《史记·李斯列传》:“於是赵高待二世方燕乐,妇女居前。”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后房妇女以百数。”
《史记·龟策列传》:“故曰田者不彊,囷仓不盈;商贾不彊,不得其赢;妇女不彊,布帛不精;官御不彊,其势不成;大将不彊,卒不使令;侯王不彊,没世无名。”
汉 桓宽 《盐铁论·通有》:“妇女饰微治细,以成文章,极伎尽巧,则丝布不足衣也。”
汉 桓宽 《盐铁论·刺权》:“有司之虑远,而权家之利近;令意所禁微,而僭奢之道着。自利害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涂,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非特田常之势、陪臣之权也;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卫,舆服僭于王公,宫室溢于制度,幷兼列宅,隔绝闾巷,阁道错连,足以游观,凿池曲道,足以骋骛,临渊钓鱼,放犬走兔,隆豺鼎力,蹋鞠斗鸡,中山素女抚流征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妇女被罗纨,婢妾曳絺纻,子孙连车列骑,田猎出入,毕弋捷健。”
《汉书·高帝纪》:“今闻其入关,珍物无所取,妇女无所幸,此其志不小。”
《汉书·天文志》:“秦王子婴降于枳道,汉王以属吏,宝器妇女亡所取,闭宫封门,还军次于霸上,以候诸候。”
《汉书·项籍传》:“后数日,羽乃屠咸阳,杀秦降王子婴,烧其宫室,火三月不灭;收其宝货,略妇女而东。”
《汉书·项籍传》:“羽遂北烧夷齐城郭室屋,皆坑降卒,系虏老弱妇女。”
《汉书·张良传》:“沛公入秦,宫室帷帐狗马重宝妇女以千数,意欲留居之。”
汉 蔡琰 《悲愤诗》之一:“马边县男头,马后载妇女。”
《三国志·魏志·后妃传》:“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
《三国志·魏志·董卓传》:“尝遣军到阳城,时適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所断头系车辕轴,连轸而还洛,云攻贼大获,称万岁。入开阳城门,焚烧其头,以妇女与甲兵为婢妾。”
《三国志·魏志·方技传》:“时信都令家妇女惊恐,更互疾病,使辂筮之。”
《后汉书·刘玄传》:“转击云杜、安陆,多略妇女,还入绿林中,至有五万余口,州郡不能制。”
《后汉书·刘玄传》:“更始单骑走,从厨城门出,诸妇女从后连呼曰:‘陛下,当下谢城!’”
《后汉书·列女传·董祀妻》:“马边县男头,马后载妇女。”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方正》:“斯人乃妇女,与人别唯啼泣!”
唐 李白 《塞上曲》:“燕支落汉家,妇女无华色。”
唐 李白 《横吹曲辞·幽州胡马客歌》:“妇女马上笑,颜如赪玉盘。”
唐 杜甫 《喜晴》诗:“丈夫则带甲,妇女终在家。”
唐 杜甫 《大麦行》:“大麦乾枯小麦黄,妇女行泣夫走藏。”
唐 杜甫 《三绝句》之三:“闻道杀人 汉水 上,妇女多在官军中。”
唐 韩愈 《元和圣德诗》:“妇女累累,啼哭拜叩。来献阙下,以告庙社。”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礼异》:“婿拜阁日,妇家亲宾妇女毕集,各以杖打婿为戏乐,至有大委顿者。”
唐 陆龟蒙 《五歌·水鸟》:“妇女衣襟便佞舌,始得金笼日提挈。”
唐 陆龟蒙 《江湖散人歌》:“人间所谓好男子,我见妇女留须眉。”
唐 罗隐 《塞外》诗:“碧幢未作朝廷计,白梃犹驱妇女行。”
唐 罗隐 《升仙桥》诗:“价自友朋得,名因妇女知。”
《新唐书·太宗纪》:“高祖怒,命太子建成取山东男子十五以上悉坑之,驱其小弱妇女以实关中。”
宋 梅尧臣 《祫礼颂圣德诗》:“于时都人,于时妇女。”
宋 梅尧臣 《韩子华江南安抚》诗:“壶浆拥大道,妇女闯短篱。”
宋 梅尧臣 《鹦鹉》诗:“能言依妇女,学语类徘优。”
宋 欧阳修 《边户》诗:“儿僮习鞍马,妇女能弯弧。”
宋 欧阳修 《奉使道中五言长韵》:“儿童能走马,妇女亦腰弓。”
宋 苏舜钦 《寄富彦国》诗:“旆旌威迟还上国,所至观者如倾江,杖父奔蹶喜出泣,妇女聚语气激昂。”
宋 李觏 《正月二十日俗号天穿日以煎饼置屋上谓之补天感而为诗》:“只有人间閒妇女,一枚煎饼补天穿。”
宋 蔡襄 《送许寺丞知古田县》诗:“编纸作战䤴,纫联驱妇女。”
宋 刘敞 《瘿木樽》诗:“儿童诮敦朴,妇女惊丑异。”
宋 曾巩 《庭木》诗:“听之欲占赦,妇女固已痴。”
宋 王安石 《山田久欲拆》诗:“妇女喜秋凉,踏车多笑语。”
宋 刘攽 《赤甲祈雨是日获之》诗:“五月亢阳裂金石,妇女悲号望膏泽。”
宋 郭祥正 《新昌吟寄颖叔待制》诗:“婴儿与妇女,屠割仅遗脰。”
宋 苏轼 《往在东武与人往反作粲字韵诗四首今黄鲁直亦次韵见寄复和答之》:“才难不其然,妇女厕周乱。”
宋 苏辙 《次韵子瞻吴中田妇叹》诗:“丈夫强健四方走,妇女龌龊将安归。”
宋 彭汝砺 《南安道中》诗:“儿童多素韠,妇女祇青衣。”
宋 黄庭坚 《临河道中》诗:“据鞍梦归在亲侧,弟妹妇女笑两厢。甥妷跳梁暮堂下,唯我小女始扶床。”
宋 黄庭坚 《谢何十三送蟹》诗:“形模虽入妇女笑,风味可解壮士颜。”
宋 吕南公 《道先贤良寄示长篇辄此酬和略希一笑》诗:“作为文章世不用,似对妇女论钤韬。”
宋 毕仲游 《送范德孺使辽》诗:“幽燕妇女白如脂,露面来觇汉冠服。”
宋 张耒 《八盗》诗:“搜罗抉剔凡八户,淫污妇女累其主。”
宋 李新 《题韩溪》诗:“前知妇女磨英气,亦率萧公早过溪。”
宋 王洋 《哭嘉彦》诗:“形模笑妇女,术业富丘坟。”
宋 冯时行 《和郭信可苦寒曲一首》:“年年官赐冬衣绢,妇女从军身不遍。”
宋 范浚 《示侄》诗:“男儿不解事文笔,何异妇女留须眉。”
宋 李吕 《和韩羲仲主簿古岩韵》诗:“又不见形模苦遭妇女笑,袖手不解世俗书。”
宋 陆游 《倚杖》诗:“儿童拾笋箨,妇女卖茶芽。”
宋 陆游 《闲居初冬作》诗:“妇女晨炊动井臼,儿童夜诵聒比邻。”
宋 陆游 《野步》诗:“妇女窥篱看,儿童拾穗歌。”
宋 陆游 《野步至近村》诗:“妇女相呼同夜绩,比邻竭作事春耕。”
宋 陆游 《村舍书事》诗:“男丁共结春耕耦,妇女相呼夜绩同。”
宋 陆游 《耕桑》诗:“儿童誇犊健,妇女闵蚕饥。”
《水浒传》第六回:“师兄休听他说,见今养着一个妇女在那里。”
《水浒传》第三一回:“又入来寻着两三个妇女,也都搠死了在房里。”
《西游记》第三一回:“常言道,男子无妻财没主,妇女无夫身落空!”
明 王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夫人宋氏行状》:“夫人命妇女为炊,以饱城守者。睢之不堕,亦夫人力也。”
清 潘荣陛 《
帝京岁时纪胜·六月六日》:“妇女多於是日沐髮,谓沐之不腻不垢。”
孙犁 《
风云初记》一:“在堤埝拐角一棵大榆树下面,有两个年轻的妇女,对着怀纺线。”
中国妇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依据宪法确定的原则,新中国陆续颁布了《
婚姻法》、《
选举法》、《
继承法》、《
民法》、《
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了40余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了80余种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任何一部中国法律都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
中国政府除制定系列法规外,还积极参与国际妇女人权领域的活动,积极签署有关妇女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文件,承担了促进妇女人权的责任和义务。如:1980年签署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每年按时向国际机构递交公约执行报告;1985年签署了的《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90年加入
国际劳工组织审议和制订的《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
建立了维护妇女权利的机构和网络。建国之初就成立了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1988全国政协成立了妇女青年委员会,1989年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专门组,1990年由
国务院16个部委负责人及4个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了国务院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6年
司法部、
民政部、团中央、
妇联、残联联合通知,对特殊社会群体进行
法律援助,其中包括妇女。
截止2002年底,中国共有女性人口6.2亿人,占人口总数的48.5%。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制定国家宏观政策时,遵循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中国政府为妇女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五年及十年两个《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切实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了中国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了妇女事业的全面进步。中国妇女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而且其特殊权利的保护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在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妇女地位明显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全面改善,妇女的发展进步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
2023年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统计监测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妇女健康水平、受教育水平持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劳动权益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政治活动
中国宪法规定,中国的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
选举权与
被选举权;有平等参加管理国家事物和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等。在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女代表604人,占总数的20.2%,其中女常委21人,占常委总数的13.2%。在第十届全国政协的委员中,女委员373人,占委员总数的16.7%,其中,女常委35人,占总数的11.7%。为保证妇女参政比例,以使其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力,中国建立健全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机制。2003年,中国有7位女性担任了国家领导职务,她们是:国务院副总理
吴仪,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何鲁丽、顾秀莲、乌云其木格,国务委员陈至立,全国政协副主席
刘延东、
郝建秀。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中有1位女性正部长(兼职),15位女性副部长;在全国省、地、县三级党政班子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已达5056人,其中省级女干部56人,女正、副市长近500人。广大妇女群众参政意识明显增强,在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女性参选率达73.4%。
正在实施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主要目标就包括: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中国政府积极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
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妇女权益
中国已经形成了以《
宪法》为基础,以
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刑法、选举法、劳动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自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以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12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内容的法律和2项决议,如劳动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同时,中国还修订了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7部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件涉及保护妇女权益内容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制定了98件相关的部门规章。各省区市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了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还制定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并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使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
劳动权
为了保障广大妇女的劳动权利,中国有关部门一直积极贯彻和落实《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别;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进一步落实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四期”保护工作;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同时,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婚姻权益
在中国3.5亿个家庭中,绝大多数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合法婚姻,家庭关系平等和睦,妇女享有充分的人身、财产权利。
2001年4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实施
家庭暴力,增设了
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
夫妻财产制,设立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了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在长期开展“争创五好家庭”活动的基础上成立了由18个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联合组成的“全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从而将创建五好家庭活动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2000年全国妇联和
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有93.2%的城乡妇女对婚姻家庭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
教育权
中国的《
宪法》、《
义务教育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2001年,中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9.1%,女童入学率为99.01%;2002年普通中学女生在校人数为3870.2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6.7%;高等学校女生人数为397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4%,比五年之前提高了6个百分点。近些年来,中国女性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据2000年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由1995年的1.4年减少到1.07年。
健康保障
21世纪以来,中国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改善。截止2002年,中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6%;妇女
住院分娩率达到78.8%,比五年之前提高12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从1997年的63.6 /10万下降到2002年的50.2 /10万。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3.6岁,高于男性3.8岁。
中国已初步形成了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从2000年到200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加强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培训基层卫生服务人员,使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死亡率两年间下降了37.28/10万。
2001年4月,
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针对妇女和儿童健康的各项服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妇女常见疾病的查治工作,提高生殖保健服务水平。截止2002年,全国共有妇幼保健机构3067个,床位8万张。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
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颁布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1998-2010)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各级政府特别重视在妇女和青少年中大力宣传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将妇女和儿童作为控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阻断母婴传播。
相关组织
中国妇联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它的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其它组织
中国其它妇女组织有:
中国地质学会女地质工作者委员会
欧美同学会妇女委员会
中国人才研究会妇女人才工作委员会
中国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中国旅游协会妇女旅游委员会
中国女摄影家协会
中华工商联女企业家联谊会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
国际妇女比较研究中心
云南生育健康研究会
华坤女性调查中心
妇女代表
宋庆龄
宋庆龄(1893-1981),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领导人之一。广东文昌县(今属海南)人。1913年毕业于美国
佐治亚州梅肯威斯理女子大学。1915年和孙中山结婚。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继续坚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1927和1929年被国际反帝国主义同盟大会选为名誉主席,成为世界反法西斯委员会主要领导人之一。1931年回国,从事社会福利工作,参加抗日救国活动,批评国民党政府对日妥协投降,对内反对压迫人民的政策。1932年底组织了“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营救争取民主权利的革命者。1933年当选远东反帝
反战同盟中国分会主席。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后在香港发起组织“
保卫中国同盟”,募集医药物资支援中国人民抗日斗争。1945年9月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宋庆龄呼吁美国人民制止美国政府支持蒋介石打内战。又创办“中国福利基金会”,从事妇幼福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当选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后历任国家副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和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主席。1950在政协第一届会议上发言年当选为
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1951年获“加强国际和平”
斯大林奖金。1952年,她当选为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和平联络委员会主席。
蔡畅
蔡畅(1900-1990),第四、第五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和领导者,国际进步妇女运动的著名活动家、湖南湘乡县(今
双峰县)人。早年曾赴法勤工俭学。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10月参加了
举世闻名二万五千里长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全国妇联第一、二、三届主席,第四届名誉主席。是中共第八、九、十、十一届中央委员,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四、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邓颖超
邓颖超(1904-1992),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祖籍河南光山县,生于广西南宁。1919年参加反帝反封建的“五四”运动,并与
周恩来等人组织领导了天津学生爱国运动。1925年与周恩来结婚。参加了举世闻名的二万五千里
长征。曾当选为国际反侵略运动大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第一至三届全国妇联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第四届妇联名誉主席,全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对外友协名誉会长。曾当选为中共第八至第十二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第一至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四、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第一届常委委员,第六届主席。
史良
史良,江苏常州人。第五、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部长。中国妇女运动先驱和领袖之一,政治活动家,著名女律师。1931年开始执行律师职务。1936年因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新中国成立后首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并历任全国人大第一至第六届代表、第二至第四届常委、第五届常委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并在五届二次会议上补选为副委员长、第六届副委员长,全国政协第一至第四届常委及第五届副主席,民盟第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一至第三届中央副主席及第四、五届中央主席,全国妇联第一至第四届副主席。
吴仪
吴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湖北省武汉市人。
北京石油学院石油炼制系炼油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6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8月参加工作,曾担任车间技术员、办公室干事、副厂长。1983年—1988年任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 1988年—1991年任北京市副市长。 1991年—1993年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1993年起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党组书记。1998年—2003年任国务委员。 2003年3月任国务院副总理。4月兼任卫生部部长。 吴仪第十三届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中共中央委员,十五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十六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顾秀莲
顾秀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位女省长(1983年4月当选为江苏省省长),汉族,1936年12月生,江苏南通人,195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第十一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 。现任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
万绍芬
万绍芬,新中国第一位女性
省委书记。汉族,1930年8月生,江西省
南昌县人。195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律师。中共第十二届(1985年9月增选)、十三届中央委员,在中共十四大上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全国人大第六、七、八、九届代表,第八届常委、外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九届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委员。曾任中华海外交流协会常务理事,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现任中国慈善总会荣誉会长,中国慈善基金会名誉会长。
乌云其木格
乌云其木格,第一个担任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少数民族女性。蒙古族,1942年12月生,辽宁北票人,196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8月参加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党校师资班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中共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
李德全
李德全,蒙古族,1896年生,河北
通县草房村人。中国第一位卫生部女部长,第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第一任卫生部部长。中国妇女运动领导人。著名爱国人士
冯玉祥先生夫人。她是第一、二、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5年1月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72年4月23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林巧稚
林巧稚,医学家,福建厦门人,于1901年12月23日出生于
厦门鼓浪屿。1929年毕业于协和医学院,获医学博士学位。
协和医院妇产科教授、主任,
北京妇产医院名誉院长,
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早年从事胎儿宫内呼吸的研究;对滋养细胞
肿瘤发生及发展规律、女性盆器结核的发生及其治疗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进行了大量科普宣传和妇幼保健工作,是中国妇产科学的主要开拓者、奠基人之一。1955年选聘为
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1983年去世。
谢希德
谢希德,物理学家,1921年3月19日生于福建泉州。194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1951年获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物理学博士学位并留校做博士后研究。先后获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12个学校的名誉科学博士学位及日本东洋大学名誉工学博士学位。1988年当选为
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美国文理科学院外籍院士。
复旦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半导体物理、固体能谱和表面物理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取得多项重要成果,并是这些方面科学研究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之一。90年代主要从事半导体表面和界面、短周期超晶格的声子谱的研究并取得重要成果。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2000年3月4日去世。
何泽慧
何泽慧,核物理学家,原籍山西灵石,生于江苏苏州。1936年毕业于
清华大学。1940年获德国柏林高等工业大学工程博士学位。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在德国
海德堡皇家学院(K.W.I)核物理研究所期间,首先发现并研究了正负电子几乎全部交换能量的弹性碰撞现象;在法国巴黎法兰西学院核化学实验室工作期间,与合作者首先发现并研究了铀的三分裂和四分裂现象;建国初期,与合作者自力更生研制成功对粒子灵敏的原子核乳胶探测器;在领导建设实验室、高山宇宙线观察站、
高空气球、开展高能天体物理等多领域研究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2011年6月20日,何泽慧院士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7岁。
蒋丽金
蒋丽金,化学家,生于北京。现任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研究员。1944年毕业于
辅仁大学化学系,获学士学位,1946年获该校硕士学位。1951年获美国
明尼苏达大学博士学位。曾先后在美国堪萨斯大学和
麻省理工学院做博士后研究工作。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曾从事可的松衍生物的合成及维生素D的部分合成工作。1955年回国后,从事中国大漆漆酚的研究工作,硼氮六环化合物的合成以及高感胶片助剂的剖析等工作。1978年以后,开展了光化学研究。主要研究工作,一是:中草药——
竹红菌素及其衍生物的合成以及光疗机制;二是:藻类植物的结构与光合作用能量传递等。两项研究分别获中国科学院1990年和1993年自然科学二等奖。1980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2008年6月9日在北京因病逝世,享年89岁。
尹文英
尹文英,昆虫学家。河北
平乡人。1947年毕业于中央大学生物系。中国科学院上海昆虫研究所研究员。早年从事鱼类寄生虫和鱼病防治的研究。1960年后系统地进行原尾虫的分类、形态、生态、胚后发育、生物地理、比较精子学和亚显微结构等研究,记述我国原尾虫164种,其中141新种,18新属和4新科,提出原尾虫
系统发生新概念,并据此建立了原尾纲新的分类体系,1999年出版了《中国动物志:原尾纲》。1985年后,主持和推动土壤动物学的系统研究,联合60多位学者在6个气候带完成土壤动物组成(3千多种)、变动规律及其在土壤物质循环中的作用以及环境污染的影响等试验研究,其结果主编写成《中国亚热带土壤动物》、《中国土壤动物检索图鉴》和《中国土壤动物》等专著。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