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房学派(cameralism)产生于17—18世纪。当时
德国有一批学者被国王选为财政金融顾问,作为国王的“智囊团”经常参加在王室私人议事室召开的会议,讨论有关国家的财政金融事务。这些学者被称为官房学者,其学派被称为“官房学派”。又称作重商主义的官房学派,是
重商主义的一种形式,强调促进国家福利状况,认为增加国家的货币财富能增强国家的
经济力量。
发展
官房,在欧洲的中世纪原指国家的会计室,中世纪以后指
国库或泛指国王的财产。官房学是有关政治、
经济知识的总称,包括
财政学、
国民经济学、私经济经营学和产业行政学等科学。当时
德国各大学设官房学一科,主要是培养财务行政官吏和君主的财政顾问,故名官房学派。而
德国的官房学派一直被认为是重商主义在
德国的变种。
德国官房学派以1727年在哈雷大学和奥德大学设立官房学讲座为界限,分为旧官房学派和新官房学派。16~17世纪的
德国处于封建国家向近代的统一国家过渡的阶段,由于各大小诸侯国和自由城市的各自割据,进行土地兼并与争夺城市的战争,德国
经济遭到破坏,皇帝在政治经济上的实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加强国家对财政
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控制,扩大
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家富强,官房学派以重商主义的经济思想,阐明财政与国富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与英法重商主义思想有所不同,其基本思想是用政治权利谋求国家的
经济统一,增加
财政收入和增加国家经济实力。 旧官房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G·奥布里特、L·Von·薛肯道尔夫、J·J·贝切尔等人。
新官房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翟肯多福(VertludwigvonSeckendorf,1626-1692),尤斯蒂(JohannHeinrichGotelobVonJusti,1720-1771)和宋能非尔斯。
税收思想简介
综述
官房学派的
税收思想是16~18世纪流行于
德国的重商主义的
税收思想体系。
税法公德性原则
所谓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社会规则”.“社会公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共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为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所必须遵循,如遵守
公共秩序、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救死扶伤、互相尊重等。它对维系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官房学派认为
税收起源于社会公共需求。
税法公德性原则是从
社会公共需要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大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上升为税法根本准则层次的原则。公德性原则全面反映了
税法所调整的
税收关系的本质属性,因而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很强的法的部门区别性。
税法公德性原则反映了各个国家
税法的共性,使各国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按照对
税法公德性原则的理解,可以将保障
财政收入原则、无偿征收原则、
公平征收原则、法定征收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列为税法公德性原则。
保障财政收入原则
税收是
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额充足和完善就能保证财政收入的丰裕和
稳定。为了保障
财政收入充分、确实、可靠和适度,应当在
税法中明确保证财政收入是
税收活动过程中征纳双方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无偿征收原则
最早明确提出
课税原则的英国重商主义前期的财税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开始,经过英国重商主义后期的
经济学家威廉。配第(WillianPetty),
德国经济学家、后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蒂(JohannHeinvichVonJusti),英国
古典经济学家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Smith)、约翰。穆勒(JohnStuartMill),到
德国最著名的财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提出“收入充分、税收有弹性的财政原则;选择
税源、选择税种的国民经济原则;普遍、平等的社会公平原则;确实、便利、征收费用最少的税务行政原则。”四大原则和
凯恩斯主义强调税收的“
公平、
效率、
稳定”三原则。
公平原则
社会物质财富在人民之间
公平地分配,这是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的理想。官房学派在论述选择
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
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更是注重社会
公平问题。邓小平指出:“走
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
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
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可见,运用
税收可以促进社会
公平。
公平作为
税收的原则,通过法律确认,使之上升为
税法的原则,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税收关系的一种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是由英国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并系统加以阐述的税收首要原则。
税收公平,即
公平税负,其含义是什么?官房学派是这样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
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
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
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中国
税收学者认为,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
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
公平是相对于
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
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所以,要理解税收公平原则,还要进一步了解税负公平的两层含义:
横向公平与
纵向公平。
从对
税收公平原则的一般分析看,税收公平问题,
纳税人之间税负的平衡问题,在
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怎样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国家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历史的经验表明,运用
税法的形式促进和保障社会
公平的办法是最理想的方法。
所以,自税收公平原则问世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已被各国立法者固定为
税法的原则之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制订
税收制度的首要准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
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
合法性原则等,它是
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已为当代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关于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
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
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这个原则就是
税收法律主义。”它“是有关课税权形式方式的原则”。也有的学者这样表述:“
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还有的学者指出:“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指有关征税行使方式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在
税法中的体现。”。
财政理论
德国在17—19世纪中叶,仍处于邦国的封建割据状态在各邦国之内,专制集权是其特征,王室财务与
国家财政合二为一,具有典型的封建财政特色。
德国早期学者引进英法的重商主义观点和主张,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
经济落后,政治封闭割据)的官房学派
经济理论,强调的是集中统一。
新官房学派思想理论,虽然仍以充实国库的研究为主,但同时也重视对如何增加国家财富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新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尔斯的着作中。尤斯梯(1705~1771),主要着作有《国家
经济学》(1755)、《赋税及捐税研究》(1762)、《财政体系论》(1776)等。
行政组织思想
官房学派的行政组织思想包括: (1)建立统一的、完整有效的行政组织制度与方法;
(3)主张国家行政组织机构应将管辖的事务分为若干部门来管理;
税收思想
官房学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 世纪流行于德国的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体系。
旧官房学派的理论
这个学派的特点是以研究充实国库,特别是如何使王室财政充裕为主,具有国王私人财政学的性质。薛肯道尔夫把
国家财政视为君主和私人
经济的一部分,认为应该把官产收入及特权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基础,在官产收入和特权收入不足以弥补财政支出时,才能征税。在税收根据理论方面,他持“利益说”的观点。认为税收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代价,人民应该自觉承担纳税义务。
新官房学派的财政理论
此理论虽然仍以充实国库的研究为主,但同时也重视对如何增加国家财富的研究。新官房学派思想理论,主要体现在新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尔斯的著作中。
尤斯梯的税收理论
尤斯梯(1705~1771),主要著作有《国家经济学》(1755)、《赋税及捐税研究》(1762)、《
财政体系论》(1776)等。尤斯梯认为国家经济政策和实施管理的目标,不仅要使国库充裕,而且要增进包括
君主和臣民在内的整个国民的福利,否则就不能达到富民强国的目的。他还认为
财政学是研究如何管理国家财产,如何适当征税,如何加强税收管理,以维护和提高君主与臣民的共同福利为目的的科学。尤斯梯认为,国家财政收入有四个方面的来源即管产收入、特权收入、赋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公债收入)。在这些收入来源中,官产收入与特权收入是国家的主要收入,税收收入是次要的,只有在前两项收入不足支出时,才应征税或组织其他收入,如举债。据此,尤斯梯提出了课税根据理论“义务说”的观点。他认为臣民的私有财产是一种间接性质的国家财产,当财政收不抵支时,臣民随时都有缴纳国家所需费用的义务。他在主张臣民有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还强调
君主的财政支配权与臣民的利害关系,国家征税不要妨碍私人的经济活动。
为此提出了课税的6项原则:
(1)采用促使自愿纳税的课税方法;
(2)课税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不得桅工商产业,不得有害于国家的繁荣和臣民的幸福;
(3)应该平等课税;
(4)课税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5)选择征税费用最低的货物课税;
(6)纳税手续应简便易行,纳税时间要安排适当。这些税收原则,集中反映了
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要求,对后来资本主义税收理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尤斯梯还深入探讨了当时国内
消费税流行的原因及其利弊。从课税原则角度来看,他反对国内消费税,其理由:
(1)限制人们的合理自由活动。
(2)不利于商业的活动。
(3)不能实现税负平等。
(4)漏税较多。
(5)征税费用高。
从作为一个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考虑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现实需要,他又主张折衷主义。他认为营业收益税是符合税收基本原则的,应以此为新税制,取代国内消费税。
宋能非尔斯的税收理论
宋能非尔斯(1732~1817)是奥地利的财政学者,他继承并发展了尤斯梯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同时也受到了重农主义的经济自由思想的影响。宋能非尔斯的主要著作是《行政、商业与财政的理论》。宋能非尔斯认为,财政学的任务是满足国家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决定国家的收入来源;检查审核经费开支与收入;研究收入的组织征收等。在税收理论方面,他强调税收的重要性,主张财政收入应以税收为主要来源,而官产收入和特权收入是次要的;强调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据此,他提出普及、公平及保护税源的税收原则,反对设置非常准备金。他对消费税的看法与尤斯梯不同,他赞成征收消费税。他认为消费税的优点是征税数量与纳税人的所得相适应;商人可将税款加入商品价格中转嫁出去。税金为数不多,
纳税人在无意识中缴付了税金等。其缺点是征税费用高,增加负担。此外,对富有者的所得课不到税,课税使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抑制了就业与商业。因此,他赞成课征消费税,特别是对
奢侈品课税与对货币收益课税,反对向资本直接课税。他还反对税收承包制,主张应由政府掌握课税权。德国官房学派的财政税收理论,代表了当时德国封建君主的利益,当时提倡“君安则民安,君富则民富”的以君主为中心的观点。在税收理论方面较早地认识到税收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同时相应地提出了税收原则观点,对于早期资本主义税收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